探望权,即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因此产生纠纷。近日,广州一对父母就因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应如何履行探望权以及履行方式、时间等闹上法院。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李梓琪律师受邀在《珠江拍案》节目点评此案。李梓琪律师认为,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规定,因此,只要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无权制止或拒绝。
至于是采取看望式探望还是逗留式探望,应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无论是看望式探望还是逗留式探望,均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过度使用逗留式探望。
本期《珠江拍案》节目回听: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