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羊水栓塞是产科罕见的并发症,可以说是产科医生的噩梦,其损害后果也是产妇家庭不能承受之重。有关该领域的医疗纠纷多发,本团队通过亲办案例及检索阿尔法的有关案例,整理出羊水栓塞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供参考。本文根据羊水栓塞对产妇、胎儿造成的损害后果的统计分析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主要讲述羊水栓塞对产妇损害后果的统计及分析。
一、什么是羊水栓塞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9版(209-212页)羊水栓塞是由于羊水进入母体血液中,而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低氧血症、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以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病理生理变化的过程。以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测、死亡率高为临床特点,是极其严重的分娩并发症。发病率(1.9-7.7)/10万,死亡率19%-86%。
可见羊水栓塞的发病率极低,但一旦出现,死亡率高,发病进展迅速,且事前无法预知。
二、近五年来羊水栓塞大数据报告
笔者通过检索全国范围近五年的案例,有关羊水栓塞医疗纠纷共有631篇裁判文书,本文对此进行检索分析。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分别是2017年有33件,2018年有208件,2019年162件,2020年129件,2021年80件,2022年(截止2022年11月)19件。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418件,二审案件有193件,再审案件有20件。
(三)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76件,占比为90.17%;全部驳回的有32件,占比为7.67%;驳回起诉的有5件,占比为1.20%。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33件,占比为68.91%;改判的有57件,占比为29.53%;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1.04%。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16件,占比为80.00%;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5.00%;维持原判的有1件,占比为5.00%。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69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5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38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4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181-365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265天。
(六)羊水栓塞案中医方对产妇损害后果常见承担责任比例的分析
笔者从631篇案例中选取了40篇经典案例并统计了责任比例,通过以下图表可得知,羊水栓塞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一般都存在过错,并且与产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1%-90%)占11篇,占比27.5%;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1%-60%)的有7篇,占比17.5%;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40%)的有10篇,占比25%;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以下)的有9篇,占比22.5%;医方经鉴定无责任的有2篇,占比5%。一篇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定。
三、羊水栓塞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笔者通过对以上案例中鉴定意见的总结分析,整理出了此类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如下:
(一)医方对待高危待产妇的风险评估不足,未考虑到可能发生羊水栓塞的结果,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例如:1、(2020)粤07民终3710号判决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该高危待产妇顺产风险重视不够、观察上存在不足。13:29入院胎监图显示宫缩持续30—50秒,间隔约2.5分钟,待产记录显示为30”/4',提示待产记录存在一定的主观性。15:55自然破膜时羊水III°,此前除入院时一次胎监外再无客观性的胎心监护记录,无法排除宫缩过强的存在,由此不能排除宫缩过强导致胎儿窘迫、宫颈裂伤、羊水栓塞一系列的结果。”
2、(2020)京03民终3824号判决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内容如下:某某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的分析:据听证会双方陈述,患者既往存在产后出血病史,为防止产后出血的发生,对于有可能发生产后出血的高危人群,应进行一般转诊和紧急转诊。医方对该病例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过错。
3、(2020)赣02民终277号判决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意见:医院对高危产妇王某某生产风险评估不足,患者既往有产后出血史,且多产、高龄,属于高危妊娠,产妇具有再发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医院未提前积极备血并做好抢救预案,若抢救条件有限,应建议产妇到有抢救条件及血源充足的医院分娩,乐平大连医院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二)催产素使用不当,增加羊水栓塞风险。
例如:1、(2020)京0117民初5424号判决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一)某妇幼保健中心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告知不充分;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羊水栓塞的发生风险评估不足、预防不足,宫缩欠佳时直接给予催产素催产,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
2、(2020)黔23民终2810号判决书,贵州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使用催产素的剂量过大,增加了孕妇发生羊水栓塞的风险,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三)观察治疗未及时,未能及时采取剖宫产等恰当治疗措施。
例如:1、(2021)黑01民终1944号判决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书中指出,市四院在产程观察中对第二产程观察记录不规范、对其分娩时出现的宫颈至宫体撕裂伤未能及时观察、诊断和对症治疗,对其产后持续淋滴出血未能综合分析并采取恰当的治疗措施。
2、(2020)粤20民终1263号判决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羊水栓塞的处理原则是一旦怀疑是羊水栓塞,立刻规范流程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医方没有及时监测中心静脉压,没有尽快积极配血,为抗休克防治DIC尽快补充新鲜血液、血浆及纤维蛋白原等血液制品。医方在发生羊水栓塞心脏骤停实施心肺复苏后仍无自主心跳,没有考虑紧急剖宫产终止妊娠,特别是在胎心消失前进行紧急剖宫产,还有可能争取抢救胎儿的时机。
(四)输血不及时、止血欠规范。
例如:1、(2018)粤09民终1198号判决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中,鉴定机构对确定本案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作如下分析说明:医方在被鉴定人崔某在诊治过程中,对前置胎盘阴道分娩、徒手剥离胎盘术的风险评估不足,未能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发生产后出血后输血及切除子宫不及时,未能纠正失血性休克及DIC,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2、(2020)鄂01民终4903号判决书,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1.中心医院对周某某的诊疗法过程中存在:(1)在医方高度怀疑患者为羊水栓塞时,辅助检查欠完善;(2)在持续出血,且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止血方式欠妥当及时;(3)病历记录欠规范;(4)输新鲜血偏少。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理论数值范围41-60%
(五)转院处理方式不当,若医院级别不够,应当按照危重病人就近转院的原则进行处理。
例如:1、(2021)鲁13民终3303号判决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警惕羊水栓塞的诊断思维未违反医学规范,但未能结合该病情凶险、需多学科密切协作以提高抢救成功率等特点,就医院是否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与患方充分沟通,未能更早提出转院建议。
2、(2020)赣02民终277号判决书,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乐平大连医院在产妇出血不能有效控制时,予转至路途较远的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处理欠妥当,对于危重病人宜就近转运,医方处理不符合危重病人转诊流程。
(六)未尽到告知义务。
例如:(2020)粤20民终1263号判决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行为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1)医方在患者待产过程中没有及时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七)病历书写不规范或缺失关键的病历记录。
例如:(2020)渝01民终3478号判决书,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在患者张曲病历书写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2.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张曲治疗过程中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曲损害后果(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
其中,对于知情告知和病历书写的过错,并不是羊水栓塞所独有的过错,而是大多数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方都可能会出现的错误,这也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羊水栓塞常见损害后果
羊水栓塞是极为凶险的产科并发症,根据搜集案例统计,经历羊水栓塞的产妇其中大多数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中部分产妇造成伤残,严重者一级或二级伤残,较轻者七级伤残。
例如:1、(2020)浙03民终1881号判决书,医科大司鉴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朱某某之损害后果为死亡,造成死亡的原因考虑系羊水栓塞引起DIC,而后进展为颅内出血导致脑疝,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属于产科意外。
2、(2021)京02民终11226号,中正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被鉴定人的损伤及恢复情况结合本所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剖宫产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相关后遗症,目前情况基本稳定,目前仍呈浅昏迷状态、无认知能力、四肢无自主活动、肌张力高,已持续1年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相关规定,可认定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依据该标准第5.1.11)条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
3、(2019)新2302民初811号判决书,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阜康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袁某某的诊疗(分娩)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胎儿体重评估方面存在明显的误差,医方在产前未能诊断巨大胎儿的过错及巨大胎儿使其分娩困难,同时也是羊水栓塞的诱发因素之一,故分析认为医方过错行为与羊水栓塞的发生及后果之间有一定关联性,即间接关系,参与度建议10%-15%为宜;2、被鉴定人袁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五、律师意见
从以上案例分析情况可看出,羊水栓塞是产科最凶险的并发症之一,可发生在妊娠的早、中、晚各期,分娩前也常常不能预计,而且该疾病发病迅猛,一旦发生羊水栓塞,即使积极地抢救,死亡率仍然非常高,是医疗损害纠纷多发的领域。虽然羊水栓塞发病率不高,但一旦发生,便对医方的诊疗措施、水平有着极高的要求,如医方在此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后果,无疑会对产妇家庭造成极大打击,因此医方和产妇均应谨慎对待,笔者在此对医患双方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对医方来说,应对羊水栓塞应做好以下几点措施:
1、对待高危产妇应警惕羊水栓塞发生,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接诊产妇如存在瘢痕子宫、产后出血史、多胎多生、巨大儿等情况的,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羊水栓塞情形,提前积极备血并做好抢救预案,若抢救条件有限,应建议产妇到有抢救条件及血源充足的医院分娩。在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时,应当全程、全面考量其高危因素及身体情况,严密观察产程。
2、针对羊水栓塞制定诊疗方案及处理流程,并组织产科医护人员进行相应培训。羊水栓塞抢救成功的关键在于早诊断、早处理,在羊水栓塞医疗纠纷中因检查、检验、检测欠及时、抢救治疗措施欠规范和有力导致产妇失救的情况不在少数,对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亦是考验。因此,在日常组织医护人员培训并熟习羊水栓塞诊疗及处理流程很有必要,以便医护人员在羊水栓塞突发状况发生时做到临危不乱,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产妇。
3、正确适当使用催产素。催产素使用剂量过大会增加羊水栓塞风险,应结合产妇情况正确、适量使用催产素。
4、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产妇遇到需要转变生产方式、转院等紧急状况,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说明,并保留沟通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十分重要,实践中因为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而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再少数,笔者在代理医方的过程中也遇到医生说已经给家属沟通但是没有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若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告知,则也无法作为免责的理由。
(二)对产妇来说,应做好以下两点:
1、遵医嘱,要根据医方的建议选择分娩方式,当不适合顺产的时候,不要盲目坚持顺产。
2、及时客观陈述病史孕史,以便医方进行临床评价风险和做出预防。
本篇主要讲述羊水栓塞对产妇损害后果的统计分析、律师意见,下一篇我们将继续讲述羊水栓塞对胎儿、新生儿损害后果的统计分析及此类型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确定,敬请关注!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刘志怡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审判机关熟悉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