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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地,发了2个证,22年后才知道,我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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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客户咨询了宋静律师这个问题,一块地上有2个证,一个旧证,一个新证,我们知道新证的时候,已经超过20年,想撤掉对方的证,法院也不受理了。

大家都被超过20年吓怕了,觉得土地就拿不回来了,但明明是自己的地,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

原因是,你选择的法律途径可能错了。

今天宋静律师就来分享:哪条路才是正确的胜诉路径?

我们的思维一定要清晰,一旦遇到自己的土地被别人登记了,一块地上出来2个土地证,当你知道对方也领了证时,可能已经20年之后了,你的头脑中必须要闪现“3个灵光”

1、去找国土局,要求国土局自行纠错去撤证;

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证;

3、走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程序。

客户经常打了几十个诉讼,最后还是没能拿回自己的土地,就是因为在上面3条路径的选择上,没有诉讼策略,没有法律框架思维。

一、去找国土局要求自行纠错撤证

当我们选择走这条路的时候,你知道国土局是怎么想的吗?

国土局一看,这是22年前发的证,当时的负责人和经办人早已更换多轮,而且还超过了20年,即使你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所以,国土局要不要自己纠错呢?

这就属于他的自由裁量了。

想改正自己的错误,是可以的,不想改,也可以不改。

如果自己改错,国土局有什么风险呢?

撤销这个新证后,可能牵连出一堆的利害关系人来告自己,何必去找麻烦呢?

另外,万一自行纠错后涉及到赔偿就更麻烦了。

所以,国土局不会纠结,直接给你书面回复:大体意思就是“已经发证,不再处理。”

这是什么意思呢?

原来早期已经发过证了,按照原来的证就可以了。

国土局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因为,他埋了一个坑。

他知道你会去法院起诉这个回复,当你起诉的时候,法院就会认定,这个回复属于“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你的权益没啥影响,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了。

什么意思?

就是说原来已经发过证了,你现在又去找国土局,属于行政申诉。

国土局的答复意见呢,没有改变原来的发证行为,这就属于一个重复处理行为。

对你的权利产生影响的原来发证的行为,而不是后面的重复答复行为。

如果你去起诉这个答复,就掉到了这个法律的坑里,对于“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不受理”。

因此,你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大概率都会败诉。

至此,国土局自行纠错的路径也就走到头了,无果而终。

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国土局撤销对方的土地证,这里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大家要知道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直接解决实质性的权利问题,只解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一地两证,但你去起诉20年前发的土地证,行政诉讼法有规定,“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涉及不动产诉讼,最长不能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不管你什么时候知道对方领证的,只要这个证发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管是否合法,法院也就不再审查了。

起诉期限最长20年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经济交易环节的稳定性。

既然纠纷都过去20年了,说明大家经济运行都很平稳,如果贸然推翻,牵涉的面太多,会引发更多的纠纷,两相比较,还是维持目前的状况比较好。

反正有这个规定,你说是法院的借口也好,是有效法律规定也好,法院的驳回无论上诉还是再审,都是很难推翻的。

至此,上述2条路径,都走败了。

三、是到政府申请土地权属裁决程序

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过程中,对于一方或者双方手里的证,不管你是20年前发的,还是现在发的,都只是权属争议的证据材料而已。

行政机关会对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对比。

一般情况下,一块土地上发了两个证,如果前面的证不构成无效的话,不可能一地两证,你后面的证肯定是有问题的。

行政机关大概率会把土地权属确认给有旧证的一方,并且在处理决定书中把后面的新证一并撤销。

当然,每个案件证据不同,诉讼路径的设计也是不同的。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