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一节 土地征收批复
案例3.1.1 未经审批的征地行为,是否必然会被撤销?
土地征收批复是指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审批的程序。
征收前,先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特定项目用地外,分批次报请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
一般来说,征地批复是控制土地被征收的规模和频次的重要措施。
没有征收批复,这个征收是否合法呢?
今天这个案例,法院告诉我们,答案是:合法。
南水北调工程中,县政府征用了李某的土地,但没有取得征地批复。
政府把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都拨付给了财政所。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也都支付给了李某。
但是李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没有签补偿安置协议。
后来,李某起诉县政府,认为自己至今已经丧失土地5年,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仅是青苗和补偿款物补偿,要求政府赔偿征收导致的各项损失。
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李某的赔偿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说,县政府应该在完善相关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另行补充相关费用。
李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最高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理由是:本次征地项目是南水北调工程,为了解决县工业用水和部分乡镇居民饮水安全,属于公共利益。现在已经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并已建成,土地不可能恢复原状。如果撤销征收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我们只能判决确认县政府,未经批准的征收行为违法,责令政府补办征收手续。
这个判决,法院出于2个方面考虑:
1、土地征收批复时间太长,不利于项目落地,导致全国未批先占的情况很多;
2、要把被违法征收而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
【总结】
未经批准就征收土地,本应撤销该征收行为。
但是,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被征收行为违法的的同时,责令征收机关补办征收手续,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建议】
如果我们对征收不服,建议提早启动法律途径维权。
不要等到政府项目的巨大资金已经投入完毕,已经建设完毕,再想取得法院的支持,难度就很大了。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