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管理
案例2.3.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提出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
父母生前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和房,有姐弟2个子女。姐姐嫁去了城里,弟弟与父母居住。后来父母去世,弟弟占用地和房。姐姐也要求分地和房,协商不成,开始诉讼。
姐姐首先提起了民事继承权纠纷,认为宅基地和房是父母遗产,应该平均分配。
【法院认为】房屋没有办证,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父母,房子也没证据证明是父母建造,所以证据不足,驳回姐姐的诉讼请求。
姐姐随即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国土局不予受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维持了不予受理决定,原因是,姐姐不属本村村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
至此,姐姐想要地、要房,均告失败。
这个案件经过民事继承诉讼,行政确权政府处理、行政复议、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姐姐的诉求。
失败原因卡在,姐姐想拿地,但不是本村村民,与土地无利害关系。想拿房,却无法证明房屋是父母建造,属于遗产。
因此,宋静律师站在姐姐的角度,会怎么做呢?
第一,不会去争地,因为姐姐是城里人。
第二,会争房,房才会发生继承。
但是,房如果是父母建的,姐姐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这样才能分到房。
如果房是原来的旧房,后来重新翻建的,那就要看翻建新房是在父母去世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去世之前,等于父母同意翻建,谁翻建就归谁。
如果是去世之后翻建的,等于弟弟把老房子这个遗产毁了,没有经过姐姐的同意,那么姐姐是可以追偿老房子的继承份额,分老房子价值的一半。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