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二、基于宅基地上房屋继承发生转移
案例2.2.2 城里人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就等于间接拿到地吗?
1953年,政府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给乐某(父),由于乐家长期在外,房屋无人修缮倒塌。
人民公社初期,生产队在这块地搭牛栏,分给本村陈某等8户村民。
后来牛栏倒塌,陈某把土地卖给其他人做菜地。
2013年,乐某子女回到老家,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拿回自家的老宅地。
但是,县政府却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给村小组。
乐某子女们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支持了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子女们还是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遗漏通知必要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处理决定。
2015年,县政府补足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仍然把土地确权给了村小组。
子女们当然不服,第二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第二次仍然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支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集体。
子女们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请求确认子女们的继承权,通过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时,子女们均为非农业家庭户。
最后,案件经过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均驳回子女们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
1、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前的土地权属凭证。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因此,乐某的土地证是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前的土地权属凭证,已经失效。
现在已经没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全部公有,土地所有权都是归村集体所有。
2、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乐某房屋已经倒塌,之后也没有重建,等于房屋产权已经灭失。
土地所有权不能继承,而房屋可以继承。
但是房屋已经灭失,没有继承的标的物。
因此,子女们作为继承人,也不可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来继承土地。
【总结】
城里人甚至外国人,都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农村宅基地房屋,并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切记,宅基地上必须有房屋,而且房屋没有倒塌,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