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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
发表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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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此次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此次修订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也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怀孕被辞退的惩罚,最高可达五万。本篇文章将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作出详细解释。

一、什么是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

三、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

01、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依《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对于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

02、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3、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提前结束产假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为保护生育女职工,法律赋予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且规定产假期间正常享有工资。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女职工或主动或无奈提前结束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在产假津贴之外,女职工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呢?就此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我们将从以下案例为大家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剖析:

案例1:职工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有奖励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不应视为职工放弃产假权利,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也即用人单位发放了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外,员工还可以再次主张产假待遇。

(2020)粤0104民初1189号判决书,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7日生产小孩,只休了2个月产假就给被告通知回去上班。按照法律规定,产假是178天,原告只休了62天,还有116天未休,故要求被告支付产假工资。被告辩称原告产假期间工资无不足发放情况。

法院认为,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享受98天产假和80天奖励假。原告主张其应休产假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25日,但实际只休了62天,并提供了2017年6月至9月的考勤统计明细表为证,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不认可上述考勤表,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原告享受产假前12个月即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的实发工资金额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能相互印证,且该工资表记载的原告每月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的金额与原告提交的7月工资表的金额一致,原告虽对该工资表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故本院对被告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据此认定原告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55.59元[(7100元+6600元×7个月+8600元+7983元+8283元+7701.1元)÷12]。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产假工资应为42456.5元(7155.59元÷30天×178天)。原告确认被告某公司已支付社会保险机构核发的生育保险待遇15100.82元,被告亦实发原告2017年7月和8月工资2195元和1895元以及代缴该两月社保费用各760元,故被告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产假工资差额21745.68元(42456.5元-15100.82元-2195元-1895元-760元×2)。至于被告某分公司向原告支付的2017年9月至12月的工资,是原告未休完产假即上班,在该期间提供劳动服务所得的劳动报酬,与原告应享有的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两者并不冲突。原告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不应视为原告放弃产假权利,不能因此免除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

案例2:员工放弃部分产假提前上班,是其对享有的产假权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为其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工资的理由。

(2021)粤1521民初2707号判决书,原告郑某于2017年6月18日生二胎,按照当年的产假规定,可以休178天(即休到12月31日),被告以不保留原来职务为由要求原告提前2个月上班。10月8日国庆过后原告就回被告处上班,但原告生育津贴比工资低,被告在休产假期间按照原先工资发放,除此之外被告还要求原告提前回来上班,原告郑某诉求:1.原告2017年6月至12月休产假,被告要求提前2个月回公司上班,请求被告额外支付2个月的上班工资合计12000元。

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产假期间提前2个月上班的工资的问题。原告提供核心系统操作截图等证据,证明原告产假期间应被告要求提前2个月上班,要求被告额外支付原告2个月产假期间上班工资合计12000元。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根据原告提供的《关于郑某的生育费用说明》,被告在原告产假期间已足额发放了工资,而原告应被告要求放弃部分产假提前上班,是其对享有的产假权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为其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工资的理由,退一步讲,如被告强制要求被告提前上班,原告可以拒绝被告的工作安排,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照准。

实践中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

一:不应当发放。法院认为女职工对于自己是否提前结束产假回来上班有选择权;既然提前返岗,视为对自己产假权利的放弃。除非有明确的用人单位要求提前返岗的证据。

二:应当发放。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起到了主导作用,女职工并无决定权。

律师建议

休产假是女员工的法定权利,法律法规对于产假天数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原则上不应该要求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女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结束产假返岗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处罚员工。

若女职工主动要求提前结束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关怀和督促管理义务,若不发放这段期间的工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充分保障女职工的选择权。

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女职工提前返岗上班,双方务必要提前书面对法定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做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实际上还是会存在风险,故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的情况应当慎重对待。

简介

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徐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