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分配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
案例2.1.3 一块宅基地,前后发了2个证,后证居然有效?
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向来不规范,同一宅基地上发2个土地证,存在前后重复登记的情形很多。
如果前证已经收回,现使用权人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分配原则,可以确认后证合法有效。
今天要学习的这个案件,就是一家人为了宅基地发证问题,打起了多年的官司。
1980年,大女儿结婚,村委批准一块宅基地给她,并建房。
1985年,区政府为父亲宅基地上的房屋办理了21号房产证,这个房产证与本案无关。
另外,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子女的房屋一般登记在父辈名下,因此,大女儿宅基地上房屋,就登记为父亲所有,发22号房产证。在房产证的父亲名字旁边,还手写了女儿的名字。
1991年,大女儿把自己的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大女儿把地上的房屋又办理一个房产证,78号证。在办理新证的时候,对于22号旧证,政府没有处理,只是由村委统一收回封存。而22号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父亲。78号新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大女儿。这个房屋所有权扯不清,成为了全家矛盾的导火索。
1999年父亲去世,将名下房产(包含大女儿的房产),分配给了母亲和家中其他兄弟姐妹。
母亲把自己获得的房产,又赠与给其他兄弟姐妹。
这赠与的房产中,就有大女儿的22号房产。
但是大女儿肯定不会从自己的房子里搬走了,于是,2010年,母亲起诉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大女儿居住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是父亲的产权,而且还发了22号房产证。现在同一房屋,政府居然又给大女儿颁发78号房产证,这显然是重复发证。这政府的发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78号新证。
而大女儿也不甘示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2号证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但是,民事法院认为,大女儿已经拿了78号证,说明房产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来确什么权呢?于是,驳回了大女儿的起诉。
而母亲这边的行政诉讼,经过三级法院五次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一开始,一审法院涉案房屋已经颁发22号旧证,在旧证没有被注销时,又核发78号新证,等于重复登记,于是法院判决撤销78号新证。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重新确权登记房产时,村委已经收回旧证,发新证之前没有注销旧证,这个是处理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等于重复发证。也就是说,22号旧证早就收回无效了,78号新证发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母亲以重复发证为由,要求撤销新证,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后驳回了母亲的诉求。
这个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大家对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争来吵去,其实还忽视了一点,该房屋还同时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果按照母亲的诉求,把新证撤销,那么旧证成功复活。而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是父亲,这样就会造成土地所有权归大女儿,房屋所有权归父亲,这样房地分离的窘境。
因此,本场官司,即使大女儿的房产证被母亲成功撤销,实际上母亲仍实现不了其诉讼目标。
因为,在大女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法院也不可能将房屋所有权划归母亲。
从这个案件,我们发现,当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临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很随意。
大多数地区都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一方面在颁发时,权属来源和征求四邻意见的程序不太重视,给宅基地使用权的后续使用留下隐患。
例如本案,父亲的房产证上直接加了大女儿的名字,既未加盖公章,也无加名的日期,导致不同法院对该房产证加名环节的效力产生异议。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很随意。
把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原使用权人的名字划掉,再直接填写新权利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就麻烦了,我们需要增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村委会成员、其他经办人员的调查询问,才能证明当时登记变更的事实。
3、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程序很随意。
正规的注销程序,是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收回并加盖注销章。
但是,实践中,也只是收回使用证而已。
有的地方还对旧证完全不理会,造成当事人新旧两证都在手上的情况。
正是因为这些林林总总的“土政策”,遇到土地价格暴涨的今天,成为家庭矛盾、村委与村民、村委与村委之间矛盾不断的始作俑者。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