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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1 不服宅基地分配,可以起诉村委会吗?
发表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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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分配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原则

案例2.1.1 不服宅基地分配,可以起诉村委会吗?

宅基地的分配要贯彻村民自治原则,这是由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所决定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分配和安排宅基地给本村村民使用。

关于何时分配、分配给谁,村集体有自主权。

当然,这种自主权也会受到监督。如果违背公平原则,影响到村民的权益,也可能引发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村民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请求有权行政机关责令村集体分配宅基地的,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此类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解决的事项,而不予受理。

今天这个案例,张某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并建议拆除,他向村委会申请异地重建。村委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以招投标的方式分配宅基地。张某认为这样的分配方式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村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对批地指标,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来安排的行为,或确认该行为违法。

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都被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张某转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样的诉讼请求,最终还是被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起诉。

理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委会仅是将符合申请宅基地分配的村民,在作出初步调查了解后,上报镇政府,在上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委会再根据批地指标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因此,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分配事项,是通过民主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是村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然,在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新实施后,我们看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分配宅基地的行为,如果算是村委会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时,我们就可以起诉村委,法院也不会驳回了?

我研究了一下,这个法律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几个问题:

1、目前,哪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给村委会的?

2、即便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村委会的“职能”的授权,这些“职能”究竟是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还是行使公告事务管理职能的范畴?

3、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旦败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和行政机关败诉所承担的责任相同(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有多种惩戒方式)呢?

以上的困惑,目前尚未得到圆满解决。

但将村委会分配宅基地,认定为村民自治事项的观点和做法,仍属于法院的主流判断。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