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产科及新生儿科一直都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科室。本团队就曾办理了几例因肩难产而产生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并通过检索阿尔法的有关判例,整理出因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导致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供参考。
一、什么是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医学知识,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9版显示:新生儿肩难产最常见的问题是臂丛神经损伤,臂丛神经是支配上肢的主要神经,可分为根、干、束3段,各段均有分枝支配相应的肌肉。臂丛神经行经锁骨与第一肋之间时被胸锁筋膜固定在肋骨上,然后在肱骨喙突下经过,当外力使第一肋骨喙突间的距离加宽时,臂丛神经受强力牵拉而损伤。
分娩时引起损伤的原因主要为头位分娩的肩难产、胎方位判断错误;臂位分娩时手法不正或后出头娩出困难、强力牵拉胎肩颈部。临床表现根据损伤的部位而异,以上于麻痹最多见,典型表现为:患肢松弛悬重于体侧,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动。
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因素主要有胎儿因素、产妇因素和医疗行为因素组成。胎儿方面主要与胎儿入盆体位如头位还是盆位、新生儿体重有关;产妇方面主要和产道是否有畸形、骨盆是否过小以及产妇的宫缩是否过强有关;医疗行为主要集中在对孕妇孕期的管理、生产方式的选择、助产过程中的手法操作等有关。
二、近五年来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大数据报告
笔者通过检索近五年的案例,有关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共有115篇裁判文书,本文对此进行检索分析。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分别是2017年有11件,2018年有30件,2019年28件,2020年24件,2021年20件,2022年(截止2022年10月)2件。
(二)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6件,二审案件有37件,再审案件有2件。
(三)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70件,占比为92.11%;全部驳回的有5件,占比为6.58%;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1.32%。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8件,占比为75.68%;改判的有9件,占比为24.32%。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件,占比为100.00%。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0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3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6件。
(五)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84天。
(六)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中医方常见承担责任比例的分析
笔者从115篇案例中选取了30篇经典案例并统计了责任比例,通过以下图表可得知,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一般都存在过错,并且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1%-90%)占大多数(占比18篇),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1%-60%)的有7篇,占比23%,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40%)的有5篇,占比17%。
三、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团队结合办案经验以及通过对检索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了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件中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一)医方对产妇孕期管理不到位,对孕妇临产前胎儿状况评估不到位
例如:(2019)陕0104民初2163号判决书,陕西军大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载明:
1、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综合专家意见,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院方对张XX孕期管理不到位,张XX孕期一直在院方妇产科门诊进行产前检查,既往患银屑病10年。2017年6月27日孕22周查出空腹血糖5.34mmol/L,大于5.1mmol/L,可以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控制孕妇血糖,以预防母儿合并症的发生。包括合理营养摄入和每餐30分钟后进行中等强度运动。而院方没有对该血糖检测值引起重视并对孕妇进行相关的指导,后张XX娩出女婴体重为4280g,符合巨大儿诊断。
(2)院方对孕妇临产前后胎儿宫内状况评估不到位。孕妇于2017年10月27日3时胎膜早破,6小时后收住某某市人民医院。“一旦胎膜破裂,应立即检测胎心”。据病历资料记载,院方对孕妇从胎膜破裂到临产,于该日14时58分进行了一次胎心监护。长期医嘱单记录每4小时测一次体温。院方对胎儿宫内储备能力预测和宫内感染检测不到位。 进入产程后,院方对孕妇仅在2017年10月28日8时2分进行了一次胎心监护,于9时使用缩宫素后也没有实施胎心监护,13时18分胎心出现80次/分更应进行胎心监护等。从病历资料产程图表中未见阴道检查。院方对孕妇及胎儿头盆相称与否评估不到位。
(3)院方对胎儿窘迫诊断依据不足。连续电子胎心监护是急性胎儿窘迫诊断的重要依据……院方在没有连续电子胎心监护,未采取吸氧干预等其他手段情况下做出胎儿窘迫的诊断明显依据不足,进而对产钳使用指征把握不严。
(4)院方对肩难产助产技术掌握不娴熟……另外,院方对产钳助产是肩难产发生的高危因素的认识不够。
2、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儿出现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皮肤擦伤、头颅血肿等损害后果,院方对产妇孕期管理不到位,对孕妇临产前胎儿宫内状况评估不到位,对孕妇及胎儿头盆关系评估不到位,产妇出现肩难产,未对产程监护,对胎儿窘迫诊断依据不足,处理肩难产熟练程度不够,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患儿为巨大儿,依照目前医疗技术水平,分娩时出现肩难产及肩难产的并发症很难完全避免,故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该患儿的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二)分娩方式采用不当
例如(2017)粤0305民初18070号判决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根据鉴定材料记载,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如下:
1、关于诊断。
医方根据患者孕史、孕期检查结果、入院时临床表现、B超检查结果,诊断“糖尿病合并妊娠,高龄产妇,孕1产0官内孕39周+2天左枕前单活胎”成立。
2、关于分娩方式选择。
(1)医方考虑患者妊娠39周+3天,已足月,合并妊娠期糖尿病,建议终止妊娠,符合医疗规范。
(2)入院B超提示胎儿较大4000±250g,孕妇高龄38岁、初产,合并妊娠糖尿病,具多种高危因素。妊娠期糖尿病性胎儿,巨大儿发生率高达25-42%,胎儿脂肪、肌肉、肝脏和心脏等对胰岛素敏感,体积可增加50%,而对胰岛素不敏感的组织器官脑和肾的体积不增加,胎儿易出现肩背部脂肪堆积,胎儿呈现不成比例的异常发育致躯干与头的比例,包括肩与头、胸与头比例明显增加,胎儿双顶径小于双肩径而致肩难产率上升。
当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新生儿出生体重大于3500g,肩难产率较非妊娠期糖尿病胎儿增加2-3倍,新生儿出生体重大于4000g小于4500g及大于4500g的妊娠期糖尿病胎儿难产率分别增加2.8-23.0%及10.5-50.0%,伴随肩难产增加,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颅内出血等新生儿并发症也明显增高,因此在决定分娩方式前,应详细评估了解胎儿的胸径、头围和肩径,若胸径大于胎儿双顶径13mm,胸径大于头围16mm,肩径大于头围,应警惕发生肩难产的可能。本案患者入院时据B超检查估计胎儿体重4000±250g,虽然目前尚无哪种方法可以更准确预测胎儿大小,需出生后方能明确,但在超声报告胎儿为巨大儿可能,且为糖尿病妊娠胎儿,医方忽视糖尿病妊娠的因素,未结合患者为高龄初产妇,综合分析预测阴道分娩的风险,认为医方建议指导孕妇及家属选择阴道分娩欠妥。
3、关于告知。
(1)入院时医方据超声检查提示胎儿较大,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巨大儿阴道分娩的风险,患者及家属签字并选择阴道分娩,但医方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糖尿病妊娠阴道分娩的风险及可能发生肩难产、颅内出血等并发症机率:以建议和帮助患者作出更好的选择,认为医方在产前告知方面存在不足。
(2)据听证会患者陈述,不排除在胎儿娩出后,医方未及时告知胎儿出生后存在新生儿轻度窒息等情况。
4、关于具体分娩过程的处理。
医方在患者入院选择阴道分娩后,予促宫颈成熟,在发现患者宫缩乏力、心率、血压升高后,及时助产,助产过程中发生肩难产,医方用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娩出胎儿,其处理符合医疗规范。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认为,由于医方未对患者存在的高龄初产、妊娠期糖尿病、B超提示巨大儿等高危因素综合分析、评估,未对阴道分娩风险充分告知,而选择不当的分娩方式、导致在阴道分娩时发生肩难产,及肩难产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轻度窒息、颅内出血等,据此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轻度窒息、颅内出血等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妊娠期糖尿病及巨大儿是患者及胎儿本身原因,而且在发生肩难产时,院方积极采取屈大腿、旋肩法迅速娩出胎儿,避免更严重的损伤,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以61-90%为宜。鉴定机构的审查意见为: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该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1-90%为宜。合案件情况以及上述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助产过程操作不当
例如(2021)赣0102民初1327号判决书,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是否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取得患方书面同意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6月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主要载明:
1、患儿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目前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比方障碍;患儿出生体重5.05kg,为巨大儿,患儿母亲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了肩难产情况,出生后第六天,发现患儿右手肌张力稍低、腕关节稍下垂、四指内收,于2017年3月14日在某儿童医院行肌电图检查提示:右臂丛上、中干损伤,上干损伤为主,患儿存在右臂丛神经损伤。根据患儿为巨大儿、肩难产阴道分娩产钳助产分娩过程、肌电图检查,临床考虑患儿右臂丛神经可能与过度压肩或用力牵拉小儿头颈部,使臂丛神经处于过度紧张状态而造成损伤,系助产损伤所致,为医源性损伤。
2、在阴道试产过程中,当患儿母亲产程进展不顺、第一产程时间较长(达16小时)且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时,医方应可预估短期内阴道分娩困难、适时改变分娩方式--选择剖宫产结束分娩,但医方仍采取阴道分娩方式,存在过错;患儿胎头虽为头位,但当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时,选择产钳助产可有助于胎头娩出,但并不能避免肩难产的发生,故选择产钳助产欠妥,存在过错;患儿出生后考虑其右臂丛神经受损,待病情稳定后转到某儿童医院行综合康复治疗,为患儿康复治疗开放绿色通道,医方对患儿出生后的处理措施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
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分娩方式选择及产钳助产不当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主要系医方的医疗过错所致,但肩难产时产妇的内在力量对胎儿不匀称的推力也是造成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之一,评定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要原因力。
(四)医方告知不充分
例如(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20号判决书,关于陈某1的损害后果与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
陈某1出生体重4.7kg,属于巨大胎儿,陈某1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导致左臂丛神经损伤,而巨大胎儿是导致肩难产的关键因素。某某医院申请再审认为其已诊断周某所怀的是巨大儿及已明确告知陈某1的父亲陈某2。而陈某1的父母陈某2、周某则主张周某入院时某某医院并未提及周某所怀的是巨大胎儿,故未考虑实施剖宫产。
对于某某医院是否诊断出巨大胎儿及已明确告知的问题,某某医院于2011年6月30日9:44分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为:1.宫内单活胎,头位,如孕40+W(ROA);2.胎盘功能II级,羊水过多,浑浊,该报告的诊断意见并未提示有巨大胎儿的情况,也没有显示有对胎儿双顶径等生物指标进行测量的反映,某某医院在B超诊断上存在疏漏,导致病人无法通过B超诊断了解其所怀的是巨大胎儿,也未能对病人在分娩方式的选择上提供参考。
虽然某某医院提供的《产科特殊病情交代》第六项载明巨大胎儿阴道分娩的风险告知,但该告知书属于格式内容,是医院在产妇生产前告知家属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该告知书并没有提示周某所怀的是巨大胎儿及相关情况,本案无充分的证据显示某某医院已明确告知周某所怀的是巨大胎儿,亦无证据显示某某医院向产妇及家属说明巨大胎儿生产的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及建议实施剖宫产等。
二审判决认定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诊疗义务及患方沟通不足,未能提供剖宫产的替代方案及履行相关的医疗告知义务,陈某1所受的损害与某某医院采取措施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某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再审法院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五)病历书写不规范
例如(2021)豫0303民初4705号判决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于2010年2月4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09]临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书,患儿谢某某于产前、围产期均存在精神发育迟滞的高危因素。
某某妇幼保健院在产程过程中应用催产素无适应症,且在产程观察及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过失,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对谢某某目前遗有精神运动发育迟滞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B级。
鉴定意见为:
1.谢某某目前存在轻度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及智力落后情况;
2.某某妇幼保健院在产程过程中应用催产素无适应症,且在产程观察及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过失,医院存在过失对谢某某目前遗有精神运动发育迟滞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又例如(2019)豫17民终2070号判决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鉴定书分析说明:
1、根据法医学检查,结合送检病历记载伤情,被鉴定人王某某2017年4月24日经分娩出生后,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4型,C56断裂、C78T1脱落),已行左侧臂丛神经探查修复、移植术等治疗,目前左上肢肌力0级,不能上举。
2、人民医院所提供的答辩意见中提出,张某于11:28枕左前位娩出抬头后,娩前肩较困难,产妇产力差,诊断胎儿肩难产,立即行屈大腿法和耻骨上加压法……答辩意见中对于遇到肩难产时操作的表述完全符合规范,不可否认,但是在针对产妇张某生产过程中,并未出现肩难产的情况,在2017年4月24日15时42分娩记录及产时特殊记录总结等原始资料中,证明产妇产程顺利,未出现产时特殊情况,如肩难产等。胎儿于11时29分娩出,并有头颅血肿或(和)产瘤,而出生记录于4小时余后记录,如此间隔时间,若存在肩难产的情况,定会记录在案。
在病历书写记录中,病程记录2017年4月24日15时41分新生儿出生记录中张玲丽之婴……四肢活动好……,而在新生儿ICU2017年4月24日11时59分首次病程记录:……左上臂无能活动:患儿出生后左上臂无肌力及肌张力均为0级,临床上考虑左上臂丛神经损伤……以上对于胎儿的损伤情况记载矛盾,产后11时59分新生儿ICU已诊断左上臂丛神经损伤,××区15时41分记载其四肢活动好,对于其出生后左上臂活动情况,已很明确,但是却记录正常,以上问题,也反映出院方对于诊疗过程以及病历书写责任心不足。
综上所述,结合妇产科专家会诊意见,院方虽已告知风险,但在产妇张某并未出现肩难产等特殊产时情况时,不排除产时采取了不规范的暴力助产而使胎儿头颅血肿和产瘤形成,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医院的助产操作手法失误所造成,院方存在过错,应对患儿目前损害负完全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0%。
四、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常见的损害后果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常见的损害后果根据患儿的恢复情况而有所不同,而在这些判决中的患儿通常是构成伤残的,大多数在七级伤残至九级伤残之间,且后期需要康复治疗及护理,将产生相关的费用(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等)。
例如:(2017)粤0882民初836号判决书,2018年4月2日作出粤通司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1的左上肢瘫(肌力4级)评八级伤残。
(2019)陕0104民初2163号判决书: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宋某某的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宋某某右臂丛神经损伤后遗相应肌群力3级以下为九级伤残;后续康复训练费用为两年内,康复训练费约为伍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被告人民医院按照同等责任,按照50%责任比例计算。
(2021)赣0102民初1327号判决书:患儿因外伤致右臂丛神经损伤,经治疗后,现遗留右上肢单瘫,肌力4级,根据二院三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1条5款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结合患儿具体伤情,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定》第10、8、1条之规定: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患儿目前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部分障碍,需后续康复治疗,理论上至12岁其功能有望得到一定程度康复,其所需后续康复费用尚未发生、具体金额无法准确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鉴定意见:
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分娩方式选择及产钳助产不当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评定为主要原因力。
2.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均自鉴定之日起计算);其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双方各支付鉴定费5500元,原告另支付鉴定检查费539.6元。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五、律师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很大可能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影响,此类型的案例医方承担责任的概率也非常高,因此医方和产妇都应当谨慎对待,笔者在此对医患双方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对于医方来说,应做好以下几点以预防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
1、正确估计胎儿体重
当胎儿头径较大时需测肩径及胸围,应警惕肩难产发生。孕妇糖尿病、孕妇身材高大、过期产、曾分娩过巨大儿者要警惕。估计非糖尿病孕妇胎儿体重≥4500g,糖尿病孕妇胎儿体重≥4000g应行剖宫产术。因此产前尽可能准确估计胎儿体重,考虑巨大儿时慎重选择分娩方式。
2、严密观察产程
妊娠期糖尿病胎儿头小肩宽,易造成肩难产;非巨大儿头盆不称、骨盆入口扁平者,第一产程及第二产程延长,特别是第二产程延长或先露部下降受阻时,肩难产发生率增高。对于第二产程延长、先露部下降受阻或缓慢,尤其是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000g,应警惕肩难产发生,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正确处理肩难产
一旦发生肩难产应立即处理,防止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及死亡。常规侧切,增大胎儿娩出空间。
4、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当不适合顺产时应当及时建议产妇行剖宫产,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是此类型案件中医方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5、重视病历书写
除了要注重医疗行为本身,也需要重视病历的书写,病历书写是很多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二)对于产妇来说要遵医嘱,要根据医方的建议选择分娩方式,当不适合顺产的时候,不要盲目坚持顺产。
如前所述,若胎儿为巨大儿等情况,坚持顺产则会增加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风险,此时一定要遵医嘱,若医方尽到了告知义务建议剖宫产,产妇自行坚持顺产,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能就需要产妇自行承担。
附:臂丛神经损伤案件中的高频法条摘录
此处统计部分被援引的高频法条(注:因统计了近五年的案例,其中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本处摘录的是最新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徐琦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