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1.4.1 民事诉讼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
1990年陈某向村委购买5间宅基地,支付了2000元。
后来觉得房子小,与本村马某商量,置换他家4间房,签订协议后,陈某反悔,没有履行。
2009年,陈某提出让马某重新买一处房来置换,马某答应,并购买了本村王某的地来置换,装修好了,陈某搬入新居,马某搬入陈某老宅。
没多久,双方又产生纠纷,陈某搬出新居,马某拒绝搬离陈某的老宅。
2014年,陈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请求政府确认自己的老宅5间房,归自己。
同时,陈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马某,要求返还土地,排除妨碍并搬离。最后,民事法院判决陈某胜诉。
马某不服镇政府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撤销了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镇政府重做处理。
政府第二次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的土地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马某拥有陈某老宅的使用权。
陈某不服,向市政府第二次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意见,责令镇政府重做。
2016年,陈某去世。
镇政府仍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本案持续26年,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内容,多次相互矛盾,多次被市政府和行政诉讼判撤销,责令重做。
案件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
双方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先行经过了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然后又在民事诉讼中纠缠,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民事诉讼依据之前的权属争议结果做出裁判后,当事人又针对权属裁决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历权属争议裁决一波三折后,争议的现状仍然是需要政府重新处理。
原本基于行政裁决结果而启动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但再审法院却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产生了交叉,不同法官的判法不同,导致案件最后也没有最终解决。
【我们认为】
本案缘起于两家置换土地合同,在没有置换成功之时,双方就争议地块到底归谁,提起的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是基础诉讼。
当我们在解决权属问题的时候,关联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权属争议裁决尘埃落定后,关联的民事诉讼才能恢复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样让本案就像一团乱麻,越缠越紧,根本达不到息诉服判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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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