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案例1.4.1 民事诉讼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
发表时间:2022-10-18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第一章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1.4.1 民事诉讼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

1990年陈某向村委购买5间宅基地,支付了2000元。

后来觉得房子小,与本村马某商量,置换他家4间房,签订协议后,陈某反悔,没有履行。

2009年,陈某提出让马某重新买一处房来置换,马某答应,并购买了本村王某的地来置换,装修好了,陈某搬入新居,马某搬入陈某老宅。

没多久,双方又产生纠纷,陈某搬出新居,马某拒绝搬离陈某的老宅。

2014年,陈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请求政府确认自己的老宅5间房,归自己。

同时,陈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马某,要求返还土地,排除妨碍并搬离。最后,民事法院判决陈某胜诉。

马某不服镇政府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法院撤销了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镇政府重做处理。

政府第二次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年的土地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马某拥有陈某老宅的使用权。

陈某不服,向市政府第二次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意见,责令镇政府重做。

2016年,陈某去世。

镇政府仍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本案持续26年,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内容,多次相互矛盾,多次被市政府和行政诉讼判撤销,责令重做。

案件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

双方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先行经过了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然后又在民事诉讼中纠缠,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民事诉讼依据之前的权属争议结果做出裁判后,当事人又针对权属裁决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历权属争议裁决一波三折后,争议的现状仍然是需要政府重新处理。

原本基于行政裁决结果而启动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但再审法院却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产生了交叉,不同法官的判法不同,导致案件最后也没有最终解决。

【我们认为】

本案缘起于两家置换土地合同,在没有置换成功之时,双方就争议地块到底归谁,提起的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是基础诉讼。

当我们在解决权属问题的时候,关联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权属争议裁决尘埃落定后,关联的民事诉讼才能恢复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样让本案就像一团乱麻,越缠越紧,根本达不到息诉服判的司法目的。

新书签名版火热开枪!

宋静律师的这本新书《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历经3年筹备,2年动笔,前后5年共撰写了第一稿60万字。应出版社要求,正式出版删减至30万字。本书囊括了读者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从“生”到“死”(从“取得”到“注销或收回”)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配有典型案例。该书实属宋静律师数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是宋静律师从事重大复杂土地诉讼,特别是行民交叉诉讼领域多年耕耘的集大成之作。

该书正在各地的新华书店、京东、当当等平台火热销售中。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