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尚未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可由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定临时表决权,法院为其确定临时债权数额和性质之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法院确定的临时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一、临时表决权的形成条件
债权人与债权申报人身份不一,申报的债权未经确认的,属于债权申报人,并不具有表决权。而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确定的,可以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请确定临时债权数额和性质。法院经初步审查,能基本确定债权的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是真实存在的,可以作出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决定书。债权人依决定书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而对于真实性、有效性存在异议的债权,除非法院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否则不得为该债权人设置临时表决权。法院经初步审查不予出具临时表决权决定书的,该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临时表决权债权金额的确定
在现行法规中,仅赋予了法院确认债权人临时表决权的权利,但就债权金额的确认、期限的规定并未明示。因此,管理人在处理临时表决权事宜存在较大的能动性。
就如债权金额,大部分管理人初步认定申报材料后,向法院申请临时表决权,但法院并非均予同意。临时表决权的债权数额首先应根据其申报的金额及其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认定。
三、确定临时表决权金额的相关借鉴依据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临时表决权的确认标准,各地有不同规定可供借鉴:
第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85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定的债权额或者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第186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其债权额。
第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第58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尚未确定的债权的,由管理人负责提请本院确定其临时债权额。
第三,《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第3条规定,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前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如上各省的现有相关规定可供参考。
现实中,法院主要有几种形式确定临时债权额的具体标准:
(一)以管理人审查的债权额作为确定临时债权额的标准。管理人此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的“本金额”作为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标准。
(三)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和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额,在法院听证的程序下,进行实质审查后,由法院根据相关的债权申报证据材料确定临时债权额。该种确定临时债权额的方式,法院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同时也对债权作出了基本的审查,有益后续的债权审查工作。反之,亦容易引起债权人对法院监管力度及范围的质疑。
四、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经管理人审查及法院裁定,将会对债权金额、性质进行认定,其结果可能与临时表决的金额存在差异,笔者就此提出处理方式予以参考:
(一)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与临时表决权赋予的债权金额存在差距的。实务中,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与临时表决权的金额差距较小的,且符合“双过半”原则,最终方案结果依然有效。若两者差距较大的,不满足“双过半”原则,原表决通过或不通过的方案效力待定,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相应方案作出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其次,管理人还可以向法院作出书面申请,向法院申请该项表决结果无效,请求债权人重新表决。
(二)若临时表决债权最终不认定为债权的,且其表决份额占无担保债权份额重要作用,致使所通过表决结果份额未达到一半的,该表决无效。
综上,临时表决权的合理适用,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表决权益。即使临时表决权在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但管理人亦需要灵活参考相关规定,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适用临时表决权,避免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债权人债权额未确定而无法表决或者直接进行表决,出现程序瑕疵的风险。
潘家雯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
供 稿 | 潘家雯
编 辑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