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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深圳)三旧改造诉讼——刑事篇
发表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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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数据样本
以无讼案例库为基准,以三旧改造和刑事为关键词,筛选出65宗案例。
 
二、数据分析1、从全国地域分布看,广东省占比60宗,占比92.3%,其余为湖北4宗,山东1宗,客观反映出,三旧改造为广东省所争取到的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有着鲜明的地域性。 

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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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广东省内分布来看,广州和佛山并列第一,各有12宗,占比19.67%,其余地市,湛江市6宗排名第2,阳江4宗排名第三,其余地市均1-3宗不等。客观上也符合目前广东省三旧改造的发展态势,佛山在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开发上一直在省内领先,广州的三旧改造自亚运会“猎德村改造”兴起,逐步到各区全面开花,目前在建改造项目众多。
 

广东各市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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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罪名看,不出意外,排名第一的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38宗,其中受贿罪22宗,行贿罪8宗,贪污罪6宗,单位行贿罪2宗;排名第二类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共10宗,包括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斗殴罪等,主要是阻挠项目的推进或者争夺项目开发权引起。 排名第三类罪名是侵犯财产类罪名,共9宗,主要为诈骗、盗窃、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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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年份分析,2013年1宗,2014年13宗,2014年14宗,2016年19宗,2017年18宗,2018年未结束,暂统计1宗,案发数量呈现逐年攀升之势。
 
三、共性问题1、在三旧改造中,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多涉嫌受贿罪,22宗,占比为33.33%。 2、村社干部,如村长社长,收受贿款,因三旧改造属于村集体经济事务,非受国家委托履行公职,一般定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量刑均比较轻。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获得三旧改造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在定罪时,虽然均辩称为单位行贿,但法院未能全部采纳,多宗定个人行贿罪,且量刑较重。 4、存在行贿受贿,是否必然导致获得三旧改造开发权合同无效? 从刑事案件判决书样本中,很遗憾未能直接得出数据。 在以“三旧改造”和“确认合同无效”检索的20宗案例中,主要为佛山三旧改造中的各类搬迁协议,以三旧改造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所订立的搬迁合同无效的占多数。但法院并未支持被拆迁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四、数据拾遗 1、行贿,最重一宗量刑十一年 涉及行贿1320万,虽然认为属于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但因金额巨大,没有轻判,而是量刑11年。样本中有8宗行贿案,除一宗十年外,其余多宗轻判,并有部分获得缓刑。 2、受贿,最重一宗量刑无期 涉及受贿金额8891万元,虽然全额退赃,有自首立功,但未获得轻判。此外,自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分界线,在此之前,多宗金额达到10万元的,均量刑10年以上;在此日期之后,量刑10年以上的偏少,轻判较多,部分缓刑。 3、诈骗罪,量刑较重 在样本中,有3宗诈骗罪,特别值得关注,作案情节类似,以能获得项目开发权或“有关系”为由,骗取他人款项,最终不能兑现,而被报案,一宗金额为600万,判处10年3个月,一宗3000万,量刑为14年,一宗为200万,量刑11年。 4、少见罪名,非法占用农地罪 一个罪名引起了我们注意,非法占用农地罪,主要原因是,项目开发方在项目被批准前,就心急进场施工,对农地进行硬化施工,虽然后来项目也拿到了三旧改造的批文,最终量刑不重,均1年以内,但对企业和股东来说,也是无妄之灾。   刑事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随着三旧改造的蓬勃发展,利益的巨大,预计案发数量仍然会增高。   本文由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和政府法律事务部团队原创。本团队主要专注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土地权属争议、建设规划纠纷全过程的专项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