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原则
一、“三个有利于”原则
1.2.1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贯彻“三个有利于”的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裁决是一个特殊程序,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
土地权属裁决,行政机关作裁决,最头痛的是: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主观性太强,听谁的不听谁的,很难判断。不可预测性高,证人经常反悔,说出相互矛盾的证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宽泛,各级政府的判断不一,导致矛盾一直解决不了,经常要打去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学习权属裁决的三大处理原则,有利于提前预判处理结果。
三大处理原则分别是:“三个有利于”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今天先讲“三个有利于”原则,案例1.2.1
北立坡组和水井头一二组争夺一块地,北立坡村叫“三角坡”、水井头一二组叫“沙泥塘尾”,2个不同的土名,历史上都没有档案材料记载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没有书面证据。其中北立坡村有山林权证,但是证上记载的是土名,而且记载的四至缺少南面界址。2个组历史以来都是争吵不休的。
县政府在调处时,对很多证人做了调查笔录,发现双方都有使用管理过地块的证言。
政府第一次确权,把土地权属确给了北立坡组,水井头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一审判决都支持北立坡组有权属。二审改判,撤销这个结果,要求政府重新作处理。
随后,政府第二次作出处理决定,居然把土地确权给了水井头组,而且经过行政复议、一审,都是水井头胜诉。
谁知道,案情翻转,二审法院又上演了撤销之前的权属决定,发回政府,要求政府第二次重新做处理的情形。
本次水井头更执着,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直接跑去最高院申请再审。可惜,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还是回到村里,等待政府的第二次处理决定。
宋静律师为什么选这个案件来写呢?
是因为,这个案件最高院的意思其实很明确,就是让2个组平分土地。
原因是,既然2个组都没有提供土地权属的有效凭证,而县政府在经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后,发现争议双方都有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处理决定。
而县政府呢,第一次确权给北立坡组,第二次确权给水井头组,当然是不妥的。本案确权给任一方,都是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的。因为,县政府没有贯彻“三个有利于原则”。
简单说说,什么是“三个有利于原则”?
1、有利于群众安定团结。
确权的时候,要考虑争议发生的历史原因、是否涉及家庭成员、宗族亲属之间的矛盾,目的是避免亲人分地后反目成仇。如果双方的证据材料效力相当,就要考虑均分,才能做到不偏不倚,案结事了。同时把握能调解就不要判决,确保各方安定团结。同时还要避免处理后,双方不会又产生地役权、相邻权的另一轮纠纷。
2、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政府需要对争议土地的面积、用途、使用现状充分了解,对争议各方的认可数量、劳动能力做到心中有数。观察争议土地上的植被和农作物,是否会因为本次确权产生变动,影响作物的生长周期,影响土地利用的效益。
3、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做权属确认时,要考虑土地的坐落情况、争议土地的相邻状况、争议各方居住或劳动场所之间的聚类、当地地类的分布、地形地貌的特殊性,方便确权后,各方权利人有效方便地利用土地。
如果县政府把握好土地权属裁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就能理解法律的脾气,不至于被法院频频判决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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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