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离不开对外宣传,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宣传途径从以前的报纸、产品传单等传统形式升级为微信、抖音等互联网模式,互联网宣传能传递多感官的信息,让顾客如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宣传内容展示形式多样,已经出现多则因企业宣传使用物料不当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新闻,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情简介
葛某是影视明星,获知A公司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世界那么大,我想去躺躺.”的配图文章。A公司未经葛某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葛某肖像图片进行P图加工修改,且在文章后半部分植入了大篇幅的旅游广告及在文章尾部位置推送了地址、电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某躺”及葛某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和旅游服务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某与A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葛某蒙受外界诸多误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葛某起诉A公司要求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案件经过法院判决,A公司需要登报向葛某致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词摘录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现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葛某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本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某的肖像权,葛某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只有公众人物才享有维护自身人格权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一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只有名人才享有肖像权,普通人同样享有该权利。
本案中,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A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某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A公司服务,现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葛优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葛某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权。
由于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质,为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会通过各种形式对其产品或企业进行宣传介绍,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肖像,已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涉事企业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目前经实务经验总结,在互联网侵权中,侵权方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律师建议
1.企业对外宣传要有互联网侵权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来源、授权不明的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切勿随意直接使用,确保使用自己的宣传内容是原创作品或者使用经过授权的相关图文资料。
2.当企业在收到他人肖像权纠纷起诉材料时,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作为抗辩已无法挽回局面。对此,公司应第一时间对起诉状内提及的侵权事实予以核查并及时删除相关宣传链接,并尽量避免侵权后果的扩大。
3.企业需要定时对相关宣传渠道以及宣传内容进行合规检查,全面检索确认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抖音、小红书等互联网媒体上的肖像权使用情况,删除或更换掉所有不能确认是否侵权或者不清楚来源的图文内容。
叶雯斐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拥有大型国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熟悉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培训协议等劳动争议。
叶雯斐律师目前还是韶关市武江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