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文章笔者分析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并且通过案例分享的形式进一步进行说明,本期文章,笔者将介绍一下当已经发生了医疗纠纷以后,医方又应当履行什么样的告知义务?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应当做好相应的沟通,告知工作,这些告知工作如果做的不到位,不仅无法解决纠纷,还可能会在后期面临赔偿责任。
那么这些告知工作到底包括哪些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医疗损害案件都会以医方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而认定医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过失,所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按照规范进行告知并处理医疗纠纷十分重要。在以上这些告知工作中,关于是否告知尸检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在我们往期的文章中也专门对于尸检告知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原文链接:诺臣说法 | 在患者死亡的医疗案件中,是否尸检至关重要)
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