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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发表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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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长,每年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繁忙等情况,可能会出现每年均有未休完的年休假,逐年累积,离职之时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能会长达几十天之多。对于这部分未休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将会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支出。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超过仲裁时效是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但由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上,各地区的规定及法院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该规定可知,在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问题上,取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认定,如果法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则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法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就只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张扬律师团队通过分析广东地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问题的同类案例,汇总法院的裁判观点如下:

一、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自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目前广州地区的法院普遍裁判观点认为,年休假属于福利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劳动者追索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但劳动者能举证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跨年度休假的除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9556号判决: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谭某于2018年4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支付2004年至2016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034号判决: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法定福利,而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故蒋某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支付2015年度、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二、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自第3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901号判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在第二年才安排,故如在第二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亦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开始起算,并且应以自然年计算。本案中,刘某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仲裁,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

三、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2341号判决: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报酬,唐某在离职一年内申请仲裁,没有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公司应支付唐某2013年至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

通过上述广东地区部分法院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裁判观点可知,即使在广东地区内不同的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裁判观点的不同。

建议用人单位在关于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的问题处理上应谨慎对待,事先咨询律师。律师将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案件管辖地的裁判观点,从而协助用人单位做出合法合规的决策。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