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后,除对其财产进行清点外,还需对其未结合同进行清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管理人可决定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一、债务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存在两种救济途径
(一)由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关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二个月内或合同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后续处理作出决定,如不作出选择,则视为默认解除,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在规定限期内未发现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因其他原则导致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不得作为怠于履行权利的理由,不影响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力。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应当履行。但是,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就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否则视为解除合同。
(二)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未结合同
1.合同存在不得适用解除权的情形
在(2019)云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腾峰弥渡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主张解除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法院认为,刘红莲作为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房产的买受人,其主要义务即支付购房款,刘红莲用腾峰弥渡分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购买该房产的对价,腾峰弥渡分公司予以认可。且刘红莲的债权系经过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其中并不包含高息等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腾峰弥渡分公司亦未抗辩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所涉房产的价值明显过低。刘红莲的债权与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涉及的房产价值相较而言仍略高,故刘红莲在2014000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案因刘红莲已经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涉案合同并不属于该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故上诉人认为管理人依据该条款主张有权解除该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考虑破产财产是否增益
管理人接管未结合同资料后,应当及时与债务人股东、高管人员沟通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和合同所涉业务效益情况进行估算和利益的考量。秉承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作出对债务人最为有利的选择。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人应当限期内向合同相对人提供担保
对合同相对人而言,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难度及风险,其要求管理人提供履约担保合情合理。对于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在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取决双方对合同的利益考量、风险评估。若双方认为担保不合理,经债权人会议批准仍可依照双方意见解除合同。
(三)管理人认为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若管理人未及时限期内确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将默认为解除合同。无论因默认解除或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合同相对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其均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中可包括其损失金额。而预期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相对人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请求,无疑削弱了破产法的保护力度。
二、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另一方尚未履行完毕
此情况明显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情形不符,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应履行其合同未尽义务。对于管理人来说,不存在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选项。如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合同相对方仅享有合同利益,该合同利益的本质是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清收即可,用于分配债权人。
若合同相对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时,管理人并不享有选择权。在此情况下,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可能构成个别清偿。
企业被受理破产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首先应判断其成立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未了结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决定。
潘家雯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
供 稿 | 潘家雯
编 辑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