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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6万,航空餐现劣质肠仔包...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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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的新闻引发热议,不少食品经营者乃至市民都开始关注食品安全责任的问题。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一旦出现问题,生产者、经营者则会面临民事、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将触犯刑事犯罪。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就公开了一起因为劣质肠仔包引发的纠纷,为经营者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香港某公司长期给香港某航空公司供应肠仔包,后因颜色规格不一、肠仔掉色等质量问题遭退货及罚款人民币约18万元。这批肠仔包产自佛山某公司,香港公司从2018年2月开始与其合作,双方约定使用某品牌肠仔生产制作肠仔包,期间,佛山某公司曾提出更换肠仔品牌,但遭到香港某公司拒绝。

香港公司认为,佛山公司擅自使用未经协商的肠仔货源制作餐包,导致客户索赔,罚款应由该公司承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香港公司扣下了约28万元货款,佛山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香港公司随即提起反诉。

法院观点

一审期间,双方对尚欠货款并无争议,但香港公司认为佛山公司违约在先。据航空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案涉肠仔与约定使用品牌的肠仔在规格上明显存在差异,并出现掉色的问题。

佛山公司称其使用的是约定品牌的肠仔,并且提交了采购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公司未能证明佛山公司存在违约情形,遂驳回其赔偿诉求。香港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香港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明约定品牌的肠仔供应商并未向佛山公司出售过产品,佛山公司采购的肠仔来源不明。法官经对比后认为,香港公司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导致香港公司被客户罚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香港公司在产品验收上把关不严,问题发生后没有及时解决、减轻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改判香港公司向佛山某公司支付货款,佛山公司承担香港公司50%的罚款。

律师建议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留存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其使用的原材料合法、安全,案件中的佛山公司并不能证明肠仔真实来源,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榆林个体户卖芹菜被罚6.6万”一事中,处罚决定书显示,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张扬律师团队曾办理过一宗同类涉食品安全案件,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经营公司中库存的冻猪手样品被检测出含有“莱克多巴胺”(别名:瘦肉精)而被认定为“不合格”,继而被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拘留,该猪手是从供应商进货,但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经过笔者证据的查看及辩护,虽然该案刑罚相较同类案件已经有明显降低,但该法代表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对食品经营者实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需要食品批发进货的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条件,以及违约的责任,从严把控货物的品质和验收环节。在本案中,香港公司并未签署合同明确验收的条件,这就导致双方在发生纠纷后更容易引发争议,难以厘清责任。另外,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旦发现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经营者不能任由损失扩大,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