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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及近亲属意见,医院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发表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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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文章笔者介绍到医务人员的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及近亲属意见的情形,这个时候不采取抢救措施将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如果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法律又规定了必须要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呢?本文将为大家揭晓。

一、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针对无法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什么情形属于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可见,告知说明义务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特别严格的一项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即有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