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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股东退出公司出售股权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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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一些创始股东会考虑通过“变卖公司”进行套现,通过将其占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他人,以此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实现顺利退出公司的目的。

张扬律师团队曾为多位创始股东退出公司出售股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办律师发现创始股东退出公司出售股权往往会因为退出过程不合规,或者未能选好退出时机,导致创始股东最终无法实现高价值套现的目的,有的甚至连退出公司都以失败告终。

那么创始股东在退出时应该怎样出售股权才可以做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高价值套现?

1、应对收购方进行尽调,了解其收购的动机,且应当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披露时机设置在获得股权转让价款之后。

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决定了公司的竞争力,而竞争力则是影响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在未能厘清收购方目的的情况下,不排除有的收购方是假借“收购”之名骗取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因此创始股东在决定出让股权时,首先应当对收购方进行尽调,了解收购方的背景及其收购的目的,例如股东情况、资金实力,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收购方或者上市公司等,还应调查其对外披露的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切勿对外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同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披露时机应该部分或全部获得股权转让价款之后。

2、设置股权转让对价时可参考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公司账面或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应缴纳税款等。

股权转让的对价作为创始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获得的利益,自然是希望金额越高越好。但股权转让的对价如果设置得畸高或畸低,都不利于促成股权转让。所以创始股东在设置股权转让对价时,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参考所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并结合转让时公司账面或经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净资产额、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以及公司的无形资产、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作价。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限或者其他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为由”不予配合的,需参考公司章程对此限制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如无,可尝试以股权转让设限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其经营基础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股东一旦对外转让股权,等于打破了原有的人合基础,很容易产生纠纷。但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也并不认可公司完全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一家公司的章程设置了“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则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因此,如果创始股东需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先审查公司章程中对于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特殊规定,如发现自己尚不符合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的,应先评估该规定是限制转让股权还是禁止股权转让。如果该规定是限制股权转让但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的,则可考虑解除限制情形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或者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支付与对外转让一样的对价;如果该规定是禁止股权转让的,则可考虑以该规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目前正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审校,即将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