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文章我们介绍了关于医生的告知说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那么什么是以上规定中所指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什么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