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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个人微信号合法吗?
发表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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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微信因其实名认证、头像设置、手机号及银行卡绑定等功能,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到具体自然人,这意味着微信已具备不同于一般社交软件的身份识别功能。随着微信使用已经浸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以买卖微信号的交易悄然而生。但是,这种交易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生意做得不小,有好几万粉丝。2019年初,程某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老板。赵老板对程某丰厚的客户资源十分心动,如果能将程某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自己的有效客户,自己的美容店业绩至少可以暴涨十倍。于是赵某找到了程某,双方谈妥: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赵老板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后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程某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微信号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评析

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客户(微信好友)和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参与客户和医美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记录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因此,程某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给赵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微信账号的《转让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讨论

自己能不能出售自己的微信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转让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程某在没有征得微信好友的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向赵某转让携带大量个人信息的微信号。那这里产生了一个延伸的问题:如果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仅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首先,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注册人不得通过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换言之,微信账号本身就是不可售卖的。

其次,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转卖微信号,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可能因损害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及合法权益而无效或可撤销。因微信账号是实名认证的,且在添加好友时通常会对对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因此微信好友一般对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通过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具有较高的信赖。如果未经告知转卖微信号,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的经营广告等朋友圈信息容易使不知情的微信好友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朋友圈的内容是原微信号使用人发布的。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利用微信好友对原微信号使用人真实身份的信赖而达成的交易本质上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微信好友可主张撤销该交易,同时原微信号使用人未经告知将微信号使用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从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的角度看,买卖微信账号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绑定登记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实名认证及注销了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因含有公民注册IP地址等其他个人信息,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大量收集并出售、提供微信账号,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依旧向他人出租、出售微信号以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上游犯罪的共犯。向他人售卖微信号的售卖者,如果在售卖时即知晓对方购买微信号是为了实施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一旦被查实,售卖者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罪名的共犯,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出卖个人微信账号卖的不只有账号,还有自己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如果允许自由买卖微信账号,一来容易损害不知情的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二来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多重转卖微信号将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故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个人微信账号不宜进行自由买卖。作为信息时代下的守法公民,应自觉维护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不随意出租、出售或购买微信账号,否则一不小心就成了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参考资料

公众号文章:网红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50万卖出,这笔交易有效吗?-江苏高院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