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对于期限的要求,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当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没有及时处置而产生纠纷及败诉的风险。
案情简介
许某为B公司的司机,2019年9月29日,许某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B公司因此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2020年8月6日,B公司以许某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在得知许某违反规章制度后一年才发出解雇通知实属不妥,其解除行为违法,B公司应当向许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有关于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效性的明确规定,不同的地方法院也存在差异性的规定。当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
当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是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和履行意愿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过错解除权合理期限的一种考量因素。如果解除事由已经发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在以实际行动继续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一方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突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与劳资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签订合同初始预期相悖,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劳资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情形下,可认定超过合理期限。
本案中,许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B公司在近一年时方作出与许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B公司的行为属于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损害劳动者许某的合法权益,因此B公司于2020年8月与许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欠妥,应当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务经验
团队律师曾在一项法律咨询服务中遇到用人单位行使过错解除权劳资纠纷错过合理行使期限的问题。
甲公司在原有的员工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 “开始调查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处分决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情况复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可适当延长。”,该单位规章制度已由员工签收确认。
2021年7月19日甲公司员工因酒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员工制度。基于A员工岗位特殊性,交警部门向甲公司抄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甲公司得知这一员工处罚结果时,立即就该员工是否应当被解雇问题成立了调查研究小组。但由于公司内部的审批制度流程及调查核实时间较长,相关经手部门也并未注意原有员工制度关于处理违规员工的时效性规定,最终距离甲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经超过了7个月。
A员工不服提起仲裁,案件最终因法院审理认为该企业的解除行为超出了员工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因此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
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过错解除权利的期限,那企业日常经营者对于员工犯错并意欲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决定是否继续与该员工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如企业怠于调查核实或者调查核实时间过长,或者当时知情但一直未予处理,最终的解除行为很可能存在违反行使解除权合法期限的风险。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时候约定企业行使过错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一旦约定并经过员工确认后,企业在处分犯错员工时候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容易陷入违法解除的“陷阱”。
3.对于员工的违反员工制度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固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谈话记录、认错书、公告书等方式,事先企业需要保证解除合同关系的合法性。
4.地方法院可能会就解雇期限有裁判指引,例如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八项内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建议企业遇到劳资纠纷时应咨询专业律师,需要根据自己所属地法院的司法裁判意见进行合规处理。
叶雯斐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拥有大型国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熟悉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培训协议等劳动争议。
叶雯斐律师目前还是韶关市武江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