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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或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行?
发表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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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疫情和市场环境持续低迷的影响下,许多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巨大压力,部分企业企图通过缩减人员、重整组织架构,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度过危机。

诺臣所张扬律师团队发现部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确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第四十一条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混淆,而在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正确把握,笼统概括性的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可能因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定义。司法实践中,大多参考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客观情况”的解释,“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因此,“客观情况”主要界定为不可抗力、企业迁移、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四种情况。但是上述规定对“客观情况”的解释并未穷尽式列举,实践中,对于明确列举之外的情形能否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律师建议

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该条款属于无过失性辞退条款,用人单位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重大变化客观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行充分举证。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难以证明因疫情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所以应谨慎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因出现经营状况欠佳甚至利润亏损等问题,拟采取经济性裁员削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条款,第(四)项所指的“客观经济情况”,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解释。因此在法律层面,如何区分“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对于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判断“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的盈亏状况通常作为最直接的判断依据。

不少企业认为,只要企业亏损而进行裁员就是经济性裁员,实际上,经济性裁员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如果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准入条件、程序条件。

(一)实体条件: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如何界定法律并无并规定。

(二)准入条件:裁减人员需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且必须是一次性裁减。如不符合一次性裁减人数下限的,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实施人员裁减,只能依据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程序性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将裁员方案连同工会或职工意见共同提交至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意见。

律师建议

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首先应选择正确选择裁员理由,其次应依法满足上述的裁员条件和裁员程序,最后在举证责任上因企业应对经济性裁员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举证责任。

为避免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裁员过程中应当固定各项关键证据。企业可考虑通过利润表、审计报告、员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页新闻等,证明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发生经营困难。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