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知发布的时间正是时候,今年夏季,全国多地出现罕见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温度一度逼近甚至超过40摄氏度,多地频频出现“热射病”的新闻,引起了各地政府部门对高温天气的重视。高温对人体的影响不言而喻,尤其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极易引发中暑,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中暑,属于工伤吗?
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被纳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范畴,因此,职业性中暑也是职业病的范畴。结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并非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类劳动者通常都是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
律师建议
1、企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在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下应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能以防暑降温饮料代替高温津贴。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若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发生中暑后企业需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如劳动者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企业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