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随着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发布,大量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而被判刑,例如:四川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天津赵老太摆设气球射击摊被认定非法持有6支仿真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等等,为何近年来这一系列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的案件频发,源于该规定从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而突然大幅度降低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就能认定为真枪。这一标准比以前足足下降了九倍。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究竟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已经超出一般民众的认知范围?法院机械根据公安部出具的行业标准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究竟合不合理?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相关部门务必认真斟酌其可行性、合理性?
一、仿真枪认定为枪支的法律依据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仿真枪认定标准》则规定,仿真枪“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换言之,一把枪到底算作真枪还是仿真枪,杀伤力是关键,临界值就是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
二、仿真枪认定为枪支标准的由来
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是怎么来的呢?在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出台之前,讨论枪支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人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由于人体并非简单的均质目标,各部位结构复杂、功能各异。枪弹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伤亡差别很大,即人体各部位所能够承受的最低比动能并不均匀。
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一般都能达到轻伤标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虽然能给眼睛造成轻伤,但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是不适合的,因此定在10焦耳比动能以上,能够击穿人体皮肤才是合适的标准。事实上,如果是作为武器的枪支,要对人造成伤亡的效果,各国多规定要达到78焦耳比动能以上。但2010年我国《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即1.8焦耳比动能。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一般公众对真枪的认识范围,更加合理、适当。
三、超出一般民众的认知范围
不谈1.8焦耳比动能这个能对眼睛造成轻伤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问题还在于,即使这个标准合理,也太容易超出民众认识范围,莫名奇妙就涉嫌犯罪。毕竟,人们对枪的普遍认知,还是那种以火药作为动力,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而大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仿真枪,人们一般不会当作是真枪。
四、制定标准的理据不足
仿真枪尽管与真枪在外形上、材质上相类似,并且在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中同样具有相当的震慑作用,但毕竟仿真枪就是仿真枪,如果将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真枪,这样会无限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从而超出民众的认知范围。如果认为这种的举措就能抑制利用仿真枪的犯罪,这也实在太荒唐了,这样畸形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只会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让民众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望立法部门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真研究仿真枪与真枪的认定标准,不要再让众多仿真枪爱好者陷入牢狱之灾,不要再让仿真枪收藏者一律被披上军火商的外衣。
作者:黄伟麟
简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现任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