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整,是一个不需要收取费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中立调解组织。
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写进了条例中,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需要收取费用。
曾有患方咨询笔者在哪里去申请人民调解呢,当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后,首先可以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一般是医务科或医务部)提出诉求,由于每个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不一致,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去进行选择,通常情况下可以向医院表达愿意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意向,医院一般也会引导患者选择当地相应的医调委。后续按照要求提交材料,配合调解即可。
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 芳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