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是退休老人,老伴早年去世,两人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打工,苗某与女儿一起生活,女儿平时也是对苗某照顾有加,苗某决定把自己的财产多留些给女儿,并亲笔书写立下遗嘱。数年后,苗某去世,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女儿认为应该按照遗嘱执行,但儿子则认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在家庭生活中,因遗嘱的效力问题引起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为确保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人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形成有效遗嘱,防止因遗嘱的效力问题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
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生活广播(FM93.6)《凡事有说法》节目,主持人悟空对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李梓琪律师,讲解《民法典》中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和公证遗嘱的重点问题。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