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美机构网络肖像侵权责任的涉诉实践
专栏介绍
“医美法律观察”是由刘芳律师与陈冰华律师主笔的医美领域法律专栏,专栏内容涉及医疗美容法律知识普及、医美机构合规管理、医美医护人员合规执业、医美纠纷处理、医美行业风控等板块。
近日,搜狐娱乐“近百位明星起诉新氧医美”的新闻,把国内知名的新氧医美APP母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新闻称,根据企查查APP显示,从2016年10月以来,新氧公司涉及多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方包括杨幂等近百位明星,而其企业涉诉开庭公告一栏的数字甚至显示“100+”。
笔者查看了已公开的涉诉裁判文书,以新氧医美为例,在此浅谈一下医美机构使用明星肖像导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涉诉现状。
一、肖像权侵权不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为加大对肖像权保护的力度,《民法典》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作出了有别于旧《民法通则》的规定。新法语境下,侵犯他人肖像权已无需具备“营利目的”,只要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构成侵权。医美机构在网络宣传过程中未经明星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就是严重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典型表现。
肖像权最常见的权利表现为:1、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而获得利益的权利;2、自然人在肖像权被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当肖像权收到侵害时,权利人会自然而然地选择寻求司法途径维权。
二、网络肖像侵权责任主体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在网络上发生的肖像权侵权行为自然就属于网络侵权行为的一种。从新闻报道以及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记载,让新氧医美或是其他医美机构深陷诉讼风波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很大一部分便是基于通过网络侵害权利人肖像权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网络用户
这里的网络用户就是通常说的“网民”,它不仅仅是自然人,也包括了法人用户。而医美机构作为网络用户,当然可以成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2、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里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就是单纯的技术服务商,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一般而言,他们不会因为提供了技术而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而内容服务提供者,就是向主要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天气等等的服务供应商。还有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例如某宝、某东、某当网等。
三、证据保全及“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
1、证据保全
对于肖像权利人而言,在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要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对证据进行保全之前,提起诉讼是不理智的。因此,在网络肖像侵权责任纠纷过程中,肖像权人最常见的维权第一步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而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保全方式就是对相关网页、网络界面进行公证保全,把相关的侵权事实固定下来,形成合法的公证文件。
2、“避风港”规则
我们常说,打官司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从发现侵权到最后获得维权胜诉判决,客观上存在较长的时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及时消除影响,肖像权人往往会在证据保全之后,立即要求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侵权危害结果影响的扩大。
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肖像权利人提出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将信息转达给网络用户,并根据肖像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和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就是著名的“避风港”规则,也是“通知——取下”制度的体现。
该规则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纠错的合理时间,形成免责抗辩的“避风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往往会及时取下涉嫌侵权的内容,以换取免责的后果。
3、“红旗”规则
所谓“红旗”规则,是指肖像权侵权行为已经显而易见,像红旗插在高地上一般明显了,若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合理的措施,则对于侵权损害结果的扩大部分,需要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涉诉请求及判决结果的细节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最常见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终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结合已公开的民事裁定文书可见,无论是权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法院的判项,都会将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细节化落实,使得责任承担更具有可执行性:
例1:(2019)京0491民初41263号罗芳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例2:(2021)京04民终185号李冰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案例3:(2020)京0491民初35168号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五、侵权赔偿损失
由于《民法典》并不要求肖像侵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肖像权人的举证责任较以前而言有所减轻,而行为人是否构成网络肖像侵权的争议也愈发减少,因此,各方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损失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若原被告双方存在调解空间的,绝大部分会通过庭外和解而撤诉或通过法庭调解来解决;若原被告双方对损失赔偿的争议较大的,则由法院来进行裁判。
由于明星的形象附加价值具有浓厚的商业价值色彩,与一般人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法院在审查相关网络肖像权侵权责任纠纷时会根据侵权行为本身、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案件情况以及侵权损害结果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判从而确定赔偿金额。
一般而言,即使是明星提起相关诉讼维权,主张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天价”赔偿款,法院对赔偿款金额部分会根据客观情况予以调整,相关判决赔偿的金额相对而言较为合理。
陈冰华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供 稿 | 陈冰华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