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合伙关系终止时,合伙人之间会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分配问题进行清算,并据此达成相关的协议,由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是合伙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呢?下面笔者以一则亲办案例来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案情简介
2020 年 2 月 14 日周某、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平台店铺,合同期间为 3 年,从 2020 年 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由周某以现金的方式出资 700000元,占店铺收益股份 70%,由被告以现金的方式出资 300000 元, 占店铺收益股份 30%,并约定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占股比例为依据,按照周某占 70%,李某占 30%比例承担。李某为合伙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人员聘裁关系等。
合伙合同签订后周某并未实际出资,该店铺运营的相关成本 一直由周某进行投入,后由于合伙经营不善,原被告双方协商一 致于 2020 年 6月 20 日解除《合伙合同》,并在终止合伙关系协议书中约定:现因合伙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严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 2020 年 6月 20 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在双方共同经营期间造成亏损金额总计350000元,由双方按当时关系续存期间的股份比例共同承担,李某占 30%股份比例需承担亏损金额105000元,该款项转为李某向周某的借款,上述款项分两次还清:1.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前还清 80000 元;2. 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还清 25000元。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 10‰计付逾期利息。为此,李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列明以上事实。
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周某多次催促李某要求其还款,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经协商无果,周某决定将李某告上法院,遂委托到笔者为其处理该案。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一、案由不同将导致管辖法院不同,故选择案由很重要。
笔者在接受该案的委托后,发现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在异地,若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可以节约办案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若选择合伙合同纠纷本案需要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异地)去起诉,若选择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以适用在原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一方起诉,故首先对于本案的案由进行了思考和选择。
二、本案中的合伙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争议不是基于合伙合同的履行,而是基于合伙关系结束后双方达成的关于债务承担协议的履行,合伙关系已转化为借贷,故应选择民间借贷纠纷。
笔者通过询问委托人周某并分析全案的证据材料,最终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因李某不履因合伙关系终止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自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店铺的亏损和享有店铺的收益,双方也签订了《终止合伙合同》协议约定,周某和李某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来承担店铺的总亏损,由于在双方合作期间所有的投入均是由周某进行的,李某并没有进行过实际出资,故双方约定李某应当承担的店铺亏损款转为向周某的借款,并且写下了借条。所以实际上,本案并不是由于在履行合伙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例如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等),双方合伙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目前争议是因为李某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终止协议》、《借条》的约定向周某偿还款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笔者认为本案中对方可能会以属于合伙合同纠纷进行抗辩,但依据该解释第二款“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在本案中周某和李某应属于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属于民间借贷。
有了案由的选择后,本案最终按照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向周某归还借款,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决吧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合伙协议终止书》、《借据》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将合伙期间的损失清算并将被告应承担的部分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利息亦未超过法定上限,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 80000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周某;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 25000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周某。
刘芳律师简介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