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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收货义务
发表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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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进出口贸易高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诸多涉及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无论是作为卖方出口,还是作为买方进口,在疫情肆虐全球的当下都可能面临着被境外买方拒收货物或者希望拒收境外卖方货物的困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货物不仅是买方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的“收货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公约》”)第六十条规定,“买方的收货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CISG公约》下买方的收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协助义务”(Duty to Cooperate),具体包括为卖方及时指定交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和按买卖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安排卸货人员、办理进口手续、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例如,买卖合同选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安排运输,并将承运人的情况及时充分地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第二,“接收货物”(Duty 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地点接收货物。若双方未就接收货物的方式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时,买方则应当适用《CISG公约》第三十一条之地点收货。例如,买卖合同选用CIF术语的情况下,卖方通过承运人依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如买方不按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就会产生滞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的负担主体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因此,买方必须按时提取货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地理距离相隔遥远,货物交易势必会涉及远途运输;如果买方因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而拒绝不提取货物,那么货物则可能会因此产生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收货义务”的风险防范及应对

本团队服务诸多从事国际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建议,愿对企业有所帮助。

1.作为买方而言,接收货物不等于被动接受货物。例如,买卖合同选用CIF术语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为,货物到港即视为买方接受货物。若买方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向卖方明确指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存在异议,依然可以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买方虽然已经“接收货物”,但因货物与合同约定存在不符,明确提出异议,因而并没有“接受货物”。只要卖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便卖方的瑕疵交货构成违约,买方均应先行履行收货义务;至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可依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进行处;如买卖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可依照《CISG公约》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提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对于多交部分的货物,买方则有权拒收。

2. 作为卖方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更加关注买方在“收货义务”的履行方面是否存在瑕疵。若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于买方未能够给予必要的协助从而导致卖方无法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的情况,卖方可以据此提出抗辩,甚至可能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