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少经营者开始借由社交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影响力在平台上宣传、发声,由于经营者的特殊身份,如果不谨慎发言,很容易引发纠纷。近年来,经营者因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言论引发的商业诋毁案件不断增加,标的额呈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类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经营者正常的商业言论和商业诋毁,经营者应该注意什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时尚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及中国服装行业多品牌集团公司之间因言论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为经营者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影儿公司是知名时尚女装公司,旗下有“INSUN恩裳”等品牌,吕燕为国内知名女装模特,于2013年创立女装品牌“COMME MOI”,并与案外人共同设立了是你公司。
2019年3月27日,吕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内容称:“你们谁认识‘影儿’集团的老板啊?拜托带句话吧!你抄也稍微改改吧!这样赤裸裸的抄,如果卖300我也就算了,这个价格不能忍”。同日,吕燕继续发微博称:“我看出来了,影儿集团就是个抄抄集团……太没有底线了,三个牌子都在抄我的,原封不动的抄,而且卖的比我还贵!”上述内容均被吕燕导入到新浪微博“对抄袭说不”话题,被多个拥有大量粉丝的新浪微博名人用户转发,并被大量二次转发、评论、点赞。
是你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转发了吕燕微博内容,并发布文字内容“COMME MOI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设计团队以提供原创设计,在今天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必须站出来为原创设计发声,对抄袭说不”。
影儿公司以吕燕、是你公司发布、转发的微博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燕、是你公司立即删除被诉微博、发表道歉声明和赔偿影儿公司1000万元等。
案件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均认为,吕燕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微博上发布指控他人抄袭的言论,超出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吕燕作为经营者,发表有关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本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微博平台上面向不特定公众持续指控影儿公司抄袭,且相关抄袭事实尚无定论,从言论内容、表述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来看,有关言论已经超出正当、合理的范围,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损害影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结合吕燕与是你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两者共同实施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吕燕、是你公司立即删除被诉微博信息,在新浪微博账号“吕燕”和“Comme_Moi似我”置顶30日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影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律师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营者在发表商业言论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经营者在发布、传播其他经营者的信息时应当谨慎,尤其是负面信息。当发布者的身份为经营者时,法院对于商业评论的审查会更加严谨,其应当比一般的消费者更谨慎,如并非必要的信息,应尽量避免发布或转发。对于经营者来说,不能认为没有指名道姓就可以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如果经营者发布的内容可以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出所针对的竞争对手,也会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2.经营者发布、传播的信息中含有否定性评价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果经营者在发布信息过程中,涉及对竞争对手的否定评价时,应确定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及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对于未发生或未确定的事情,例如评论中涉及行政机关、裁判机构的认定或判决的,不能在有关部门下定论之前擅自认定。
3.经营者在对商品、服务进行否定性评价时应当注意边界。经营者发布信息含否定性评价时,主观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评论或者批评应有正当目的,而非是为了贬损对手。客观上内容应客观、全面、真实和中立,不应超出所查明的事实去评论,同时应避免使用较强感情色彩、贬义词汇。
4. 经营者如发现竞争对手侵权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营者发现侵权时,通常第一时间会采取发公函、律师函、声明等方式告知对方,但这些内容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并在发布或发送之前尽到谨慎审查态度,此后再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权。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嘉丽律师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数据报告等,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合同纠纷诉讼、破产清算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汤嘉丽律师服务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并作为团队的主办律师完成了多起公司并购、分立、清算以及股权整理等公司非诉法律项目;同时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国企改革、规范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