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行民交叉诉讼是一门比较复杂的课程,这里只做一个总括性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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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识别真假的因果关系
这里举了三种真假因果关系的例子。
第一个叫相邻权纠纷,加行政许可叫真交叉。
真交叉
一个是相邻权纠纷民事诉讼。
另一个是不动产登记的撤证。
比如相邻权提起侵权纠纷的同时又提起了行政诉讼撤证。
撤别人的房产证,或者是别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时把这个案件拿来给我们,我们就看到他们说他确实是交叉,确实是行民交叉,要两条腿去走路。
大家想象一下,我们建的每一个房子都有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我们叫工规证,如果符合规划许可,所以它挡了你的光,挡了你的风,是没有问题的。
这时说侵犯了你的相邻权是没有什么用的。
因为基础关系是他的,规划许可证合法。
因此诉讼策略要判断的是规划许可,不是打房产证。
因为房产证是说明他有权建设。
第二是它的规划许可没有考虑到旁边的相邻权人的利益,如果规划许可是违法的,把规划许可打掉,民事诉讼就很有可能胜诉。
要以规划许可在前,后面才是相邻权的纠纷,才能够去解决。
在识别真假的基础诉讼之后,真正的关联因果关系才是一个典型的行名交叉问题。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他们俩根本就不存在。
弱交叉
比如借名买房了以后,把别人的证给撤了。
这时候,真正的基础关系建立在到底是不是借的名。
名字是产权人还是假的名字,哪个人是产权人,所以真假搞清楚了以后才能往后去撤证。
因为在发证的过程中,国土局只是一个形式审查,借名人躲在后面。
被借名人把所有的手续都交给国土局的对吧?
他的买卖合同,他的签名、授权、贷款,所有包括他自己本人都是他来办证,所以你去撤他的证并不能解决你的问题。
国土局都是形式审查,审查完了以后即使撤了证,还有判决认为国土局虽然重复发证或者是他发证的确发错了,在这种情况下把他证撤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真正原因是你借名买房,到底是谁的名字,到底是谁的所有权,国土局不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知道借名买房是真正的基础关系,就要放在前面。
撤证只是形式上的一个审查,就要放在后面,这个就是弱交叉。
假交叉
比如按照旧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公司可以拆迁。
旧的《拆迁管理条例》一直延续到现在,因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011年之前去拆迁走民事诉讼,但法官就错误的指引他走行政诉讼。
其实应该直接起诉,拆迁公司走民事诉讼没有问题。
其实是一个民事诉讼,跟行政诉讼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
行政诉讼只是法官搞错了,这个就是一个真交叉和假交叉。
关于两个交叉的真假因果关系也有个判决。张芸霞起诉房子被拆,要求区政府赔偿。
在行政诉讼里,法院说签补偿协议的是镇政府,拆房子也是镇政府,都不是区政府,但张某坚持告区政府,被驳回了。
驳回后他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认为张某在行政诉讼告区政府被驳回,因此真正的当事人不是区政府。
张某要求村委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返还土地补偿款的诉求属于民事争议。
原告张某在行政诉讼里面要求行附民一并解决他的民事争议。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已经败诉,民事诉讼中原告又引进村委会。
真正拆房子是镇政府,张某能够拿拆迁补偿款的是镇政府,既然已经被驳回起诉了,张某现在提起民事诉讼问村委要土地补偿款,和行政诉讼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这说明识别因果关系很重要,否则的话这两个事情都不在一起,律师代理的时候还是被驳回。
三、熟悉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则
前文已经说过,行政诉讼不直接的解决社会问题,只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一个判断,这个判断如果对行政机关不利,被确认违法或者是被撤销。
行政机关需要重做,如果是严重的话,他可能就要收到司法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效力做一个判断。行政行为是违约、非法的、还是被认可的,通过法院的判断来调整我们的社会管理关系,总的来说,它侧重形式方面的审查。
相当大量的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但只对它作形式上的审查,比如申请发证,在发证的时候,可能我们登记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就给你把它登记下来,就是你的房子。
所以登记是一个对外的公示行为,是一个公告的行为。
真正影响你权利的并不是房产证。
房产证只是一个公示的效力,真正影响权利义务可能是买卖合同。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接纳你的材料,甚至登记机关被告被诉上法庭,法院对他审查也仅仅会是从形式上的审查。
所以律师要明白。
但政府很害怕败诉,也很害怕老是坐在被告席上,每一年年底要统计被起诉的起诉率,也会影响机关的法治考核。
在这种情况下,对我们判断审查的时候,法院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一些妥协,或者说他陈述一些对我们有利的话,我们可以拿到民事诉讼那边去用。
这种情况下打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诉讼,促进民商事诉讼那边拿到取到更多有力的证据。或者说行政机关居中给我们解决行附民,可能就是实际利益的最大化的一个方式。
行政诉讼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
以前行政诉讼总是胜诉,其他的省可能不是很清楚,广东这边改判率会达到30%~34%,说明行政机关也被法院强推着去依法行政了。
四、熟悉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
由于行政诉讼并不是最后解决问题,特别在行民交叉的案件中,要清楚拿行政诉讼怎么用。
像行政诉讼是行附民的时候,我们还得知道行附民不适合什么条件,搞不清楚有行附民这件事情,适用的条件、时间点,整个行附民的这种制度就被我们废掉了。
【2020津行终430号判例】提到申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条件:
1、它要在行政诉讼中提起;
2、案件争议,既有行政诉讼,又有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是不同的,没有关联就不能够用行附民。
该案例的行附民是没有关联性的,申请行附民的审查不予支持,不符合行附民的条件。
【2020冀行终47号案例】提示我们需要熟悉行附民提出的时间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137条,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就要提出行附民了,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法庭调查,最迟不要超过法庭调查结束。
如果行政诉讼审理完了,再提法官我想把民事诉讼,难度就很大。
因为法官的水平、能力有限,行政诉讼法官比较熟悉,审完了就结束。
审民事有几个问题:
1、管辖法院怎么办?行政诉讼在很多地方是集中管辖,比如广东在铁路法院集中管辖,但民商事诉讼按标定额,按被告所在地。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是县级以上政府,可能就要在中院一审。
2、比如100万的房子的民事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在基层法院,此时行政诉讼在中院,民事诉讼在基层法院怎么办?怎么开庭?案号该怎么编排?
3、合议的时候该怎么办?
4、最终在审理这个案件,适用哪个法律规定的时候,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民商事适用民商事诉讼,这是没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怎么办?如果对行政诉讼满意,对民商事诉讼不满意,上诉民商事诉讼部分,上一级的行政法院受理很小的金额的民事争议,怎么审?
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不是不想审,主要没有制度的匹配,根本没办法审下去。
现在基本上都是分开的,行政审行政、民事审民事,对于律师的能力要求非常高,我们得清楚行政怎么审,民事怎么审,不要错过那个时间点。
一旦错过那个时间点,也许这个就会拖到猴年马月也解决不了。
另外一个案件,就是说刑民交叉没有搞清楚,还需要熟悉审判规则,民事诉讼基本上就几个点,法条多,但自由裁判的空间也非常大,比如违约金可以调整。
但是行政诉讼中像出让合同,约定合同地块的出让,如果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每一天是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在民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是被告举证,基本上由被告先举证,被告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备证据之后是不能补充证据的,所以两者的证据规则是不一样的。
民商事证据准备得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个人权益能不能在诉讼中得到实现。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很难准备证据,很多证据都在行政机关里面,拿不到,需要调取档案、证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果政府不公开又需要去起诉信息公开的不做为。
作为履职之诉,光是拿证据就需要打个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民事法官倾向于对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惩罚性原则。
行政诉讼的违约金赔偿只是补偿性原则,不可能让原告从行政机关拿很多的国家赔偿。
法官的调整在民事法院这一块,调整也是幅度比较大。
另外对于某一个行为,民事法官比较少去判决合同无效,因为要尊重商事自治,要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保证交易的秩序。
民事争议要打合同无效很难,但是行政诉讼法官只要比如主体不适合,或者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就无效了。这样民事改判率要比行政的改判率更高。
我们在制定诉讼策略的时候,如果民事这一边能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提起民事诉讼。
要整体地确定,不是说想走哪一步就走哪一步。
这里归纳了民事诉讼三个特点:
1、司法裁量权比较大。
2、再审的改判率比较高。
3、案例的追求,法官比较喜欢追求标新立异,因为自由裁判权比较大。
所以对很多案件,法官敢用请求权基础把整个法律关系直接翻了,原来是赠与的,到后面变成借款的也有。
行政诉讼基本上都可以预判,民事诉讼中预判程度低一些。
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和程序去做事,不允许行政机关朝令夕改。
比如今天认为你是行政处罚,明天认为是一个行政的强制是不可能的,国家适用的法条是不一样的。
五、了解行民裁判的不同倾向
首先,比如股权转让争议案件与工商登记的撤销。
股权转让本来是民事诉讼,股东间进行了股权转让,需要去工商局去变更登记。
后面公司的资产增值,原来股权转让的两人发生争执。
转让人希望之前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商登记撤销变更登记。理由是认为当时股权转让双方都没有签字。
因为以前的股权转让都是委托代办机构去做的,代办机构帮忙签字就交上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无效,能否撤销工商登记?
这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因为工商登记只采取形式审查,就是交过来的资料基本上符合申请资料要求即可。
第二是授权委托书。
比如A委托B去办理,你把A和B的授权委托拿过来,工商局就给你登记了,但如果A委托B盖章签字,写的是C的名字,就不符合基本的行政审查的要求。
这种情况下工商登记要被撤销。
股权争议纠纷中工商登记属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很短,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股权转让民事诉讼三年诉讼时效,当你打的时候一年两年民事诉讼,再等公章鉴定出来的时候,三年就过去了。
再去工商局要求去撤证的时候,工商局认为自签名之日起一年内你就应该来起诉工商局撤销登记,但是现在超过起诉期限就驳回了。
所以必须知道:
第一点,行政诉讼不一定能够完成你的意愿。
第二点,工伤认定类案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把握。
劳动仲裁案件的劳动关系比较专业,如果劳动关系的证据不是很扎实,建议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不要去走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三点,行政协议中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差异。
前面案件已经讲过,增加一个点是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有证据的作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证据的效力。
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出具文书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书写文书行使职权,所以它是一个证据。
这个证据是一个生效的行为,可以作为当庭展示的证据,这个证据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对案件有很大的程度的决定作用。
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可以作为证据去使用的。诉讼时,在证据不是很扎实的情况下,可能就要主动的去取得一些证据,比如说在确认宅基地纠纷时,村委的证明对判断宅基地的权属有至关重要的决胜作用。
如果村委出了一个证明,这场官司赢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第四点,行政法律文书在不同类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有时候居委会街道办会出具一些法律文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给我方使用。
那如果一个房子双方争的是房产证。
街道办出一个证明说明房子所有权归属,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有没有用?
不一样。街道办无权去证明一个房子权属,因为这不是它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
村委会需要对村民的宅基地进行一个日常的管理,宅基地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所以它可以出这个东西。
结语
行民交叉的案件有很多的内容,除了不动产权登记,还有行政处罚、工商登记、专利、婚姻的登记等,私人的行为和国家政府它的行政管理的这个范围进行了交织必然产生碰撞,产生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对于这些架构设计怎么处理、实操都是空白的。
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争议解决不了。
第一,律师要不断地去学习。
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样的乱象,解决它需要掌握什么样的方法。
诉讼基础的民事争议,必须要搞清楚谁是先谁是后,定下来蛇的七寸之后再往下打其他的诉讼,我们才有走向曙光的可能性。
第二,平时要加强各种学习,不断去学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这样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才能灵活运用。
平时多与同行去沟通学习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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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也多去看一下判例,虽然法院的判例有些是相互矛盾的。
我们平时会代理原告或被告,希望我们以后无论代理哪一方都能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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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