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自救行为的劳资纠纷案例为疫情当下如何在助力复工复产的基础上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建议
在疫情期间,很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都选择了停工待产。考虑到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应被允许。为避免劳动者的自救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在停工兼职期间应尽到以下几点义务:
1.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会明确禁止劳动者在职期间找兼职或从事其他工作应当及时报备,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找兼职前应了解清楚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兼职行为是否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确保在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进行自救。
2.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指不得利用原用人单位的资源以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钱款以及客户信息等,用来从事其他兼职性工作。因为擅自挪用公司财物严重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披露、使用、违反保密义务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3.不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劳动者在职停工期间,基于忠诚义务,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或类似工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有的用人单位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可能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一般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同时,双方未约定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一般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因此,在停工期间有意向兼职但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协议重新沟通协商,确保在不违反协议的前提下进行自救行为。
参考资料: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某纺织公司诉侯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