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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交叉诉讼八大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三)
发表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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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交叉诉讼是一门比较复杂的课程,这里只做一个总括性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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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臣原创 | 行民交叉诉讼八大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一)

诺臣原创 | 行民交叉诉讼八大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二)

三、法官审理交叉案件的方法各异

法官审理交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因为法官各自的能力也不一样。

例如我找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有个“坏人”崔某,崔某把房子卖给李某,卖给李某之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他要协助过户。

但是崔某就不协助过户。

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过户,崔某就开始行政诉讼,就要去撤销李某民办的国土证。

这时候开始了两个诉讼,民事诉讼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行政诉讼卖房人要把买房人已经办出的产权证撤销,这种情况下两方就开始打起来了。

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先行解决他们之间的基础民事争议。

由于李某是买房人,在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崔某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办理过户。

在基础民事争议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崔某提行政诉讼的撤证诉讼,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所以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

其实在平时处理类似案件,如果说行政诉讼那边还没搞清楚,又起了民事诉讼,这个案件它是会中止审理的。

先中止审理,如果我作为代理律师的话,民事诉讼这边我不会让他直接驳回起诉,我会申请法院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出结果。

因此我们必须先熟悉业务,在法官直接驳回之前提中止审理的申请。

因为再次驳回的风险是等你民事诉讼那边结束了,你想起来行政诉讼还可以再来起诉,那时候就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了。

如果是法官好的话,跟你说你这边起诉期限我给你停着,慢慢往下走。

但是,有的法官没有那么好的时候就不一定了。

四、诉讼策略容易失误

律师诉讼策略容易出现失误。

【案例一】娄渊枝诉新华书店一个撤证案。

这个撤证案其实也很简单。

【案情】娄渊枝把房子卖给新华书店,新华书店在里面住了18年,然后征收了。

当时是儿子卖给新华书店,18年之后这个地就要征收了。

母子俩就反悔了,起诉新华书店要求撤证。

那么一审为什么撤?

因为是这个房子是丈夫的,儿子拿去卖了,没有经过妈妈的同意,所以一审判决撤证,新华书店就白买了。

二审改判的理由是母子关系,虽然是儿子卖的房子,没有经过母亲同意。但是明知道新华书店在这里18年,多年使用涉案房屋,母亲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就说明是认可了买卖行为。

所以行政机关发给新华书店的证是合法性,不用审查,直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如果我是娄渊枝的代理律师,我应该怎么做?

法院的判决里面有三点:

1、新华书店实际使用了18年;

2、母子关系。就认为你们俩明知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然后你现在反悔我们就不支持。

3、根据当时有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还有第四十一条,县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是可以转让的,卖给新华书店合法。

然后法官说没问题,因为适用的是旧法。

这个判决结果认为你早就卖给别人了,18年前早就没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以后你就没有诉权,你就没有权利来起诉,所以就驳回你的诉求,驳回你的起诉。

如果我是他的代理律师,我就会发现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娄渊枝她应该首先提起一个遗产析产之诉。

她不应该直接去撤新华书店的证,因为他撤新华书店证是没有证据的。

他这时候应该先和他儿子打一场遗产的析产之诉。

儿子如果是无权处分了他的遗产,那么娄可以把房屋的权利拿回来,拿回来以后手头上就有了合法的基础的证据,然后再去起诉撤证,这样他胜算的把握就会大很多。

第二个问题,我们发现判决本身存在硬伤,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我们发现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法院看到这一条说可以转让。

因为新华书店无权购买集体土地,只有集体户、集体成员才能够购买集体土地。法院用了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就可以。

首先新华书店他买集体土地可以,因为县政府给他发了产权证,所以就等同于是县政府就批准,所以买卖合同有效。

但法院适用法条是错误的,因为41条认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所以我专门把这两个字标红了,它的条件是居民,然后是建住宅。

1、新华书店不是居民,所以不能适用这个法条。

2、法条要求建住宅才可以,但是我们的新华书店不是建住宅。

新华书店是做商铺的。所以不能适用41条,所以他买卖土地本身是非法的,合同本身就无效,无效以后这个地就回来了,房子回到娄渊芝的名下。

这就是我们的诉讼策略。

而如果诉讼策略是错误的,会导致客户达不到诉讼目标。

【案例二】上诉人以房屋登记做基础行为的房产买卖契约诉讼。

两个人争吵说买卖合同是假的,然后要求撤房屋登记,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法院要求你先去解决你的民事争议,到底买卖合同是真的还是假的。

先解决清楚,那个之后你再过来撤证,所以说明我的诉讼策略是错误的,我们先要提起民事诉讼,然后民事诉讼等有了结果以后再来提起撤证的行政诉讼。

如果我们做错了诉讼策略,这时候风险是可能会超过诉讼期限。

五、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超期的风险

民事诉讼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是不一样的,有很多种适用的情形。

特别对于一些土地类的争议。

征收类的案件它还涉及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还涉及到政府的一个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的程序,这些期限都很短,一旦错过,案件就没有办法打下去。

六、重复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还有重复起诉的风险,重复起诉的风险出现在没有搞清楚到底先走行政诉讼还是走民事诉讼的时候。

举例一个跟仲裁时效有关的劳动争议。

案件中,刘玲要求矿产公司给他支付企业改制的安置费,被仲裁机关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这时候他又去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这是一个死结。

劳动争议仲裁搞不定,民事诉讼也搞不定,这时候他要做什么呢?

他就转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正投诉也不受时效的限制。

如果对主管部门的答复不服或者是不答复,就提起行政诉讼又来一轮。

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少法院就说了,你在之前问企业要改制安置费,这个请求已经在民事诉讼里面审理过了,所以你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要予以驳回的。

所以我们在处理,选择不同的诉讼路径的时候就有重复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很多工伤登记案件,劳动者出了事故后要求工伤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处理途径在劳动争议那里,劳动争议先要去确定构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谁给你买工伤保险了?

企业肯定是不给你买了,以后你就要去这个投诉,投诉人社局社保局要求买,或是人社局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

对工伤认定书不服,也可以去起诉。

我们在处理工伤类案件的时候,策略就是劳动仲裁对劳动关系也有权去处理也去认定。

人社局也有权去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有时候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与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是矛盾的,这时要看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否扎实。

如果证据非常扎实,那就是劳动关系。

公司就应该买工伤保险,就应该给我支付工伤保险的概率大。

这时候我就直接先打劳动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然后确定有劳动关系。再到人社局这边要工伤补助和福利待遇,如果说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些薄弱,就不走劳动仲裁了。

如果他人社局这边他对劳动关系的证据的审查会比较松,不会像劳动争议那么的专业,先去申请人社局进行工商福利待遇的发放。

这样我们避免两边都不到岸,然后两边都被驳倒。

七、行民判决的结果很有可能互相矛盾

这个我们刚才已经有举过例子,花了大量的篇幅在第一章节去说高永善、纺织公司和房管局行民交叉案件的一个世纪大战,因为不同的法庭判决的结果不一样,导致最后所有人都没有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被拖着继续走入了更多的矛盾当中,导致案情像电影一样,永远也放不清楚,结局更扑朔迷离。

另一个案件也非常的奇特。

这个案件是罗某还有住建局,也是因为诉讼策略存在问题,罗某的权益就没有得到保护。

罗某他也是一个倒霉鬼。首先他自己是个穷人,但是他被亲戚借名,在深圳买了一个别墅(真正的案情不是买别墅,只是买房)。

他因为太穷,所以申请了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低保才能申请。

住了经济适用房没多久了,就住建局发现他有一栋别墅,所以把经济适用房收回了。

他和别墅的主人两个人就开始打房屋确权关系,最终别墅就归了别墅的主人。

他从原来有两套房,一个经济适用房,一个别墅房,最终经济适用房被没收了,别墅又被别人拿回去了。

我们去看他做了什么样的诉讼策略,他错误地先打了住建局的收回行为,住建局就说你的借名买房我哪知道你是真的,也没有法院判决说借名买房是假的,反正你的名下就是有房子的,所以你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所以就收回了。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他应该先提起民事诉讼,借民买房最终别墅被别人拿走,他是没有房的。

这时候他再提起一个行政诉讼他就稳赢了。

因为市住建局就不能收回这个经济适用房。

但他先走了行政诉讼,再走民事诉讼可能败诉。

所以不同的判决结果,是诉讼策略的设计会导致不一样。

八、主体不适合时被驳回的风险

民商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判断会存在风险。

律师容易抓不住主体,抓不住原告或者是被告,就会被驳回起诉。

这个案件中房东把房子租赁给李道安和张胜这两个人,租了之后房子面临征收,房东可以收大笔的补偿款。因为租户打死也不走,房东一气之下把房子拆了。

因为租房协议的要求里面写了一条,如果房子要征收,房东要协助租户拿到补偿款。

租户说房东不仅没有帮我,还把房子拆了,导致我一毛钱也拿不到。

所以租户起诉要求房东履行租房协议的约定,支付安置补偿款。

他提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了一个行政诉讼,起诉了区政府强拆房子,要求赔偿款。

民事诉讼中房东胜诉,房东依据补偿协议书的要求他自行拆除自家的房子,没有过错。

而且租房协议写明,如果有征收补偿协议中征地的事由,房东是要协助租户一起去拿钱。

房东、政府和租客协商了很久时间,只是租客就想做钉子户,狮子大开口,导致没谈拢。

房东带着租户一起去拿补偿款的义务已经尽到了,履行了租房协议的要求。房东没有违约,不会支付违约金。

之后行政诉讼认为租户告错人,因为在民事诉讼里面已经确认房东拆了自己的房子,所以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告政府拆了你的房子,显然是错误的,驳回了租户的起诉讼请求。

这就是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

这里讲了,民事诉讼已经确认是房东拆的,起诉区政府是错误的,租户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第二个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原告主体要去解决到底是谁可以拿这笔钱,然后才是谁跟你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基础的拆迁安置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起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是错误的。

原告主体可能不适格,所以我和谁签协议也不关你的事。

有些来拿征收补偿款,然后再把我的补偿协议就是我和别人签的补偿协议你才有利害关系,否则的话你是谁我都不认识,你怎么有权利拿这个来签来打掉我和别人签的补偿。

1、必须要有法律逻辑。 

毫无疑问无论你做刑事诉讼还是做民事诉讼,至少律师都是要有法律逻辑,考虑怎么去建构法律逻辑。

2、要善于去识别真假因果关系。

3、要熟悉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则。

4、还要熟悉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诉讼,还要熟悉刑事诉讼的裁判规定,因为的土地交易会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裁判。

5、要了解法院裁判的各种倾向。

一、法律逻辑的建构

先讲法律逻辑的架构。

第一,就是要找准基础的诉讼关系。

首先我们要找准基础关系,到底是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

因为你不可能去对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的一个争议去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提行政还是提民事,是先提还是后提,还要算一笔账,一个是经济的账,除了经济的账之外,还有胜诉把握,这笔账可能也要去走。

找准基础诉讼,这也是给大家的一个方法论,仅仅是一个方法论。

如何找到诉讼的切入方法,切入点、解决问题的技巧都是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只是大概去交流一下。

法律逻辑的架构要清楚,基础的法律关系在先,选择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先把一个放在前面。

因为围绕着这一个,其他的才能解决。如果围绕着这个其他不能解决,它就不是一个基础。

法律沿革图里写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的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中行附民的协议的相关规定,都有在哪一些是属于基础设施?

比如说买卖、赠品、抵押,这类法条上面有写,这几类一定就是先民后行。

我们的行民交叉类的案件,比较多集中在不动产确权,还有劳动争议的工伤和股权纠纷中,市场监督局以前叫工商局,工商的登记行为也会涉及到哪一个是基础行为,哪一个是后续的一个行为。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有一个最高院的答复,把知识产权设计成行民交叉,开创了中国的先河,允许民附行。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并审核,对于商标的复审不符的撤销行政诉讼。

如果是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那是可以一并审理,叫民附行。

其他的案件不仅是行附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去解决。

在商标、专利中民附行,为什么?

因为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在广东是三审合一,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关系全部合在一起审理。

商标类的案件,比如说工商局打假的时候,所有假冒伪劣产品,工商局拿回去验证是否侵犯了商标权,被侵犯方可能会起诉对方侵犯了我的商标权。

这时会有两种认定:

1、工商局对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商标权有一个认定。

2、法院对于商标权人的起诉有一个认定。

这两个认定可能会出现矛盾的情形。

针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实行三审合一,刑事民事和行政全部集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全部审理这一类,以杜绝产生交叉的问题后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

对于商标权,找到基础诉讼的时候,就要明白。

我们要比较清楚基础性的诉讼,一旦启动后,我们作为律师,必须要提前预判。

我们向法院提交在基础性的诉讼,正在审理的诉讼是为后面的打基础的。

有一些案件是真交叉,有的是假交叉,有的是看上去半交叉半不交叉,找准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基础关系没有任何结论的时候,后面的诉讼先判决出来,后面的诉讼一旦判决缠绕在一起,往下走的话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对后面的诉讼,如果不提出中止审理理由,法官判出来结案了,没有办法再往下走了,或者成本就非常高了。

所以这是我们讲的,第二,就是及时要提起中止,一定要注意到时效问题。

第三,是诉讼的必要性的论证。

诉讼必要性意味着什么?就是当事人成本。

律师去打这个案件,最好是走多快好省对不对?

不是说打了一大圈累死的人,然后都没有打下来,白打了。

之前代理过一个再审案件,这个再审案件一审二审全部败诉了。

看了材料过来打租赁合同是假的,因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盖了公章,工伤进行的鉴定,又找证人证言,鉴定三次,鉴定结果每一次都不一样,第一次鉴定公章是真的,第二次鉴定公章是假的,第三次鉴定公章就是真的。

所有人围绕公章真假,搞了好几年。

一审二审反反复复,最终再审到我们手上的时候,发现两份租赁合同,一份写租赁房屋,另外一份写租赁场地。显然,房屋和场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标的物,争议双方吵来吵的,根本就不是一件事。

房屋和场地是3万多平米,只相差了1000多平米。

虽然地址是一样,但一份合同是租房子,一份合同是租地。

白折腾了半天,双方对于标的物都搞错的。

各级法院也没看出这个错误,居然作出了各种判决。

这个案件,就这样诉讼逆转了。

宋静律师的这本新书《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历经3年筹备,2年动笔,前后5年共撰写了第一稿60万字。应出版社要求,正式出版删减至30万字。本书囊括了读者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从“生”到“死”(从“取得”到“注销或收回”)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配有典型案例。该书实属宋静律师数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是宋静律师从事重大复杂土地诉讼,特别是行民交叉诉讼领域多年耕耘的集大成之作。

目前,该书正在各地的新华书店、京东、当当等平台火热销售中。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