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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停放在医院两年不处理!法院判了:家属仅需支付14日停尸费!
发表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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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尸体进行处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例:

一、案情简介

患方以存在医疗纠纷为由将患者尸体停放在医院处长达两年,医院起诉患者家属,一审判决家属需向医院支付停尸费13万余元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至取走尸体为止;二审改判:患者家属只需要支付14日的停尸费,超过14日的停尸费由医院自行承担,详情如下:

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某月某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周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章某死亡后,其尸体一直在医院处冷冻存放,期间某医院提出让家属将章某尸体取走,但家属章某在手术后肾脏缺失为由拒绝将章某尸体取走。

医院诉求:

经协商无果,某医院遂向法院起诉家属,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停放在原告处章某的尸体取走;2、判令二被告(患者的法定继承人)向原告支付章某尸体冷冻存尸费130512元(自2016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3、判令二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按192元/天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章某尸体冷冻存尸费至实际取走尸体之日止。

患者家属的答辩:医院没有向家属说明章某死亡的原因,其所谓的感染也没有说明感染的原因。医院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没有依法进行尸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故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尸体停放至今。故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将停放在原告处的章某尸体拉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可按上述规定解决。章某自2016年4月15日死亡后尸体一直在原告处存放,应向原告交纳冷冻存尸费。原告主张的冷冻存尸费标准系经物价局批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物价局关于县医院高压氧治疗等项目收费的批复中的标准,停尸费的计算数额为:2015年4月15日7时至2016年4月21日24时共161小时,按照4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冷冻存尸费644元;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8日共7日,按照6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冷冻存尸费1008元;2016年4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共计671日,按照8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冷冻存尸费共计128832元,上述冷冻存尸费共计130484元。

2018年2月29日至二被告将章某尸体取走之日止的冷冻存尸费,被告按照8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某医院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冷冻存尸费130484元。被告按照8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原告某医院自2018年2月29日至被告将章某尸体取走之日止的冷冻存尸费。

二、驳回原告某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患者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章某自2016年4月15日死亡后尸体在被上诉人处存放,按照上述规定存放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应由医院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医院对章某的尸体保管14天,家属应支付14天的冷冻存尸费。14天后,在医院对章某的尸体不做处理时,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也未对章某的尸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行负担。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关于家属主张医院没有向其说明章某死亡的原因,其所谓的感染也没有说明感染的原因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中不做处理。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支付原告某医院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冷冻存尸费130484元。被告按照8元/小时的标准给付原告某医院自2018年2月29日至被告将章某尸体取走之日止的冷冻存尸费”为“被告支付原告某医院自2016年4月15日7时至2016年4月29日7时共14天冷冻存尸费1680元。”

二、律师意见

首先,本案的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在本案中,患者家属主张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医院没有告知死亡原因而拒绝取走尸体,但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家属拒绝取走尸体的法定理由,家属若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故以上诉求及理由无法在本案中进行解决,患方可以另案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其次,在本案中,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医方没有证据证明在尸体停放超过14天后医院采取了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措施,所以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超过14天后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关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尸体的处理问题早在2002年09月0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有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亦对患者自医疗机构内死亡后尸体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那么如何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呢?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通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第八条对此进行了诠释“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案在一审判决中明确医方要求取走尸体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实际上医方应当要按照以上相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不肯取走尸体的情况并且报公安机关备案,再对尸体进行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这是医疗机构常常面临到的问题,对此,律师建议:

一、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时书写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缺少相关的死亡记录而被认定为病历书写不规范,最终需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做好做好尸体的处理工作、有关尸体解剖的告知工作,实践中亦存在不少因为未履行关于尸检的告知义务而导致医院承担责任的情况。

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