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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合规风险之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发表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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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医疗机构不管是大城市的三甲综合性医院,还是偏远地区的小型诊所,除法律对其设立有严格规定的手续外,对于其中开展医疗服务的人员也有其相应要求,即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可能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方面的法律风险,我们分别来看以下几个合规判例:

1、刑事:非卫生技术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

【案例索引】(2019)京02刑终772号,王先路、刘丹非法行医二审刑事附带民事与讼裁定书。

【案情概述】2018年1月16日,王先路、刘丹于分别在北京市大兴区祥泰诊所及北京市大兴区的无名诊所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前来就诊的被害人郭某4进行输液治疗,次日郭某4死亡。经鉴定,郭某4系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引起死亡,被告人王先路、刘丹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两犯罪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确定赔偿的责任比例及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行政:罚款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索引】(2019)湘31行终113号,龙山友好妇科医院、被告龙山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情概述】龙山友好妇科医院使用三名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中彭召贤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从事诊疗活动,蔡昌胜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从事内科诊疗活动,方志英执业范围为疾病控制专业从事B超检查工作。因构成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严重违法情形,龙山县卫生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妇科医院认为该处罚行为明显违法,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加重情形有二,或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任用三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属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情形。本案行政管理领域为卫生健康领域,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存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重大卫生安全隐患,卫生局的执法活动,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其合理性。

3、民事:治疗协议无效,返还诊疗费

【案例索引】(2021)苏02民终743号,任伟与张锡勇、徐小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患者张锡勇与任伟经营的“苏源河养生会馆”诊所签订《治疗协议》,约定由诊所工作人员徐小弟提供中医诊疗服务并收取治疗费,张某家属得知后向无锡梁溪区卫健委举报该非法行医行为。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并查明任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徐小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属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随后,张锡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治疗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治疗费。

【裁判要旨】《治疗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医疗机构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明知其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承诺帮助患者治疗疾病,存在主观恶意,且该行为属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得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若违反该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涉刑风险。

一、行政合规风险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该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将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开设不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也需要是取得相应资格或者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如果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5000元;

(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刑事合规风险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除了医疗机构本身会面临行政处罚,该工作人员也因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实施医疗卫生技术操作,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总结了如下四种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条删除了原先“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不管开办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关医疗服务都不会再构成“非法行医罪”。

因此,对于医疗机构中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旦非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即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损害或死亡的,将面临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合规建议

针对个人投资医疗健康事业,或者开办医疗机构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宋静律师团队向您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作为投资或者开办人,建议充分考虑自己的相关专业背景,方便未来的投资经营管理;

2、开办医疗机构,应当先依法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注重对机构内科室、人员的合规管理,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仅从事其医疗资格证书专业领域内的诊疗活动。

总而言之,国家对医疗健康行业设置了较高的专业性门槛,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医疗机构在日常的运营管理中,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并做好机构内部人员的合规管理,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尽心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出现医疗纠纷时应妥善解决,把控好该领域所可能存在的行民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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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