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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延迟发放工资?
发表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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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此起彼伏,部分企业所在区域因疫情防控所需实施管控甚至封控,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此种情形下,企业延迟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能否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呢?

案情简介

受疫情影响,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自2021年2月起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并且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工资之日(即2月28日)向王某支付2月份工资,而是延迟至3月4日才向其支付2月份工资。

王某于3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延迟发放工资,且没有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案件受理后,经联调中心调解员普法释法,公司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承诺一周内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诺今后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王某也认识到特殊时期政策法规的规定,当场同意撤回申请,继续回公司工作。

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虽然经调解结案,但该案例涉及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问题,笔者作如下简要分析,以期让企业或劳动者有所受益。

一、根据《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以下简称《解答》)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原则上,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若确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最晚不得超过30天。如若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超过30天,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解答》中第12条规定的“受疫情影响”,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并非所有行业都适用该条规定,必须是客观上确实会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就行业适用范围而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之规定,原则上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一般指餐饮服务行业、旅游行业、住宿行业及交通运输行业,此外,其他行业若确有证据证明受疫情影响的,也可以纳入此适用范围。

三、疫情当下,虽然部分企业的经营受到巨大冲击、步履维艰,但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才是企业顺利渡过难关的关键。针对目前疫情导致的员工无法出勤甚至停工停产的情况,建议如下:

1.充分完善居家办公制度,确定合理的考勤制度及工作响应制度。

2.对于确需要现场工作支持的岗位,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通过安排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等各种假期,并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3. 企业亦可考虑通过购买疫情防控的相关保险,以分散疫情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