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方女士等7人在北京一家私立医美诊所进行了双眼皮修复、去眼袋等手术。然而整容变成了毁容,在整容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畏光、干眼症以及双眼闭合不全等症状,有4人甚至还落下九级伤残。在与医美诊所反复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将该家诊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医美诊所存在欺诈行为,7人分别获赔29万余元至80万余元不等。
焦点问题
1、本案中的医疗美容诊所存在哪些过错行为?
第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在本案中,医疗美容诊所被认定为在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来看,医疗美容诊所没有为当事人明确说明手术的方案以及手术的风险的行为,属于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存在欺诈行为。医疗美容诊所为当事人进行的修复手术,导致当事人术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畏光、干眼症以及双眼闭合不全等并发症,这些并发症都被认定为与医方手术存在关联,因此当事人的损害与医疗美容诊所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应认定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种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向该医疗美容诊所主张赔偿。
2、针对医疗美容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如果想要确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确定患者存在的损害后果、医疗美容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在起诉医疗美容机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就上述的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一般可以通过申请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依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来进行举证。当事人主要应当尽可能的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单据、病历、术前照片、就诊记录以及与医疗美容诊所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对于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沟通谈话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录音。
3、如果医疗美容机构不存在欺诈行为,是否还可以主张赔偿?
可以,如果该医疗美容机构经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准,则该医疗美容合同属于特殊的医疗合同,因美容整形产生的损害纠纷也应当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行为,并且因为该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尽管该过错行为不属于欺诈,患者依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来主张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有话说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医美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和了解到医美这一种变美的方式,但是无论是否进行美容整容手术,都取决于自我的选择,没必要去干涉他人的选择,更没有必要因为失败了就去抨击他人不应当进行美容、整容等手术。只是越来越多医疗美容机构因医疗卫生技术不到位、整形药物不合格以及虚假网络广告推广等问题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医疗美容纠纷,其中一部分当事人更是因此毁容,需要走上漫长的修复道路,所以如果选择进行美容整容手术,应当谨慎选择医疗美容机构,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价格公开化以及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避免后续问题的产生。
供 稿 | 黄文川、颜紫君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