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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3·15十大案例——影楼低价引流诱导消费案评析
发表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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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影楼低价引流诱导消费者办理消费贷的案例,揭露出摄影行业存在部分商家低价设套,层层加价的行业乱象。此案一出,广大商家应自觉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合规经营,消费者亦要提高警惕,树立理性消费观。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两名在校大学生在短视频上看到某摄影公司19.9元体验古装摄影的广告遂报名参加。到店后,架不住店员推销,先后签订1100元摄影定单协议,以及1588元和24000元的升级服装、选片、相册等“补充协议”。店员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网贷服务进行借钱消费,最终两人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支付。拍摄期间和离店当晚,两人多次提出删减照片、降低套餐标准,被店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导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支持消费者起诉。2021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和2.4万元补充协议,影楼返还消费者1.86万元。影楼还承诺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增加客户签约后24小时内可无条件解约的条款。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两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一共存在五份协议。

第一,对于1100元的定单协议,两原告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合理损失。

第二,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当日已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2.4万元的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该三份协议签署后,两原告当天即就补充协议的履行与被告发生争执,后于同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两原告要求解除该三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2.4万元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影楼返还两原告1.8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法律建议

一、商家: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业道德,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合规经营。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低价设套、层层加价,限制、误导消费者。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注意避免制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同时,对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条款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广大消费者:不轻信低价“诱饵”,在消费时慎之又慎,保持清醒头脑,根据自身消费能力理性消费,避免过度超前消费、高额贷款陷阱。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应细看合同的每一条条款,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要第一时间与对方商讨有关内容,切勿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匆匆签字。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商家存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商家解除合同,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方便后期对质、维权。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切实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营销管理,严格贷前资质审核,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