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因其身份、职权的特殊性,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本文将介绍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权及界限。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履行相关职责。虽然管理人经法院指定履职,法院具有主导地位,两者联系紧密,但较之清算组,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能显然弱化,管理人在履职时具有独立地位。
(二)接管破产企业的工作。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将接管企业,同时一并接管企业的财产、资料等。若存在无法交接的资料,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若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工作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待法院审查后有权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进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状况调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职权调查,管理人在审查债权债务时,应当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以便对企业财产作出适当的评估,从而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债权债务调查包括对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走访、通过网络线上查询查证、发函查询等,管理人亦可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信息。
(四)管理处分职能。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处分、提高债权清偿率。同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撤销。管理人不得主动抵消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互负的债务,但抵消可以使得破产企业财产受益的除外。针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因破产企业、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五)代表诉讼权及其他职权。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如上所称“代表”并非指破产企业的诉讼代理人,管理人享有独立的地位,以其独立地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在法律程序中,管理人应该持有不偏不倚的态度,秉承维护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整体利益为重的原则,参与到法律程序中。
(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七)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工商注销事宜。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机关办理注销事宜。
二、破产管理人职权的界限
破产管理人在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等文件资料,对破产企业的情况基本了解,管理人根据其专业能力以求协调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破产企业的业务,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即便如此,法院对于管理人的职权还是存在限制的。
(一)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实际存在一定的限制:若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其次,破产企业存在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二)管理人并不存在绝对的执行权利:实务中,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并非完全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甚至妨碍管理人的接管工作,虽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定处理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但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具有与人民法院相当的强制执行力。因此,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等资料的接管工作会遇到诸多困难。在管理人与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办事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职权未细化,在办事机构对管理人法律地位、权限不清晰的情况下,甚者会加重管理人的证明责任需要更繁琐的流程方可办理管理人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应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法院。管理人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向法院报告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的重大处分行为应经法院许可。法院有权要求管理人报告程序进展,包括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的定期报告、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的职务执行报告、以及法院要求管理人就特定管理事项提交的报告。其次,特殊事项应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管理人进行特殊事项如申请管理人的报酬、聘任人员协助破产清算工作等,均在管理人职权范围之外,需向法院申请并经其批准。
三、管理人的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受到限制,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
(一)债权人会议可约束管理人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若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的,经债权总额占比三分之二或者债权人数达半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管理人。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辞去职务的,法院可不予准许并有权进行罚款。若管理人在接受指定时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并不继续履行职务的,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并视具体情况对管理人进行罚款。严重者,法院有权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三)若管理人作出的决定或行为违反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可能对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法院对决定的许可而对其豁免。管理人因不当行为造成破产工作严重的经济后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吊销执业证及不予年检等措施。若管理人的行为触犯《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管理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管理人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亦不应当偏袒任一方。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高效履行职务,积极、灵活运用人民法院赋予的职能、权利完成破产清算工作,提高效率,减少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