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作品作为新兴投资项目之一,由于其高回报率而广受投资人欢迎。但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许多因影视投资合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到来。
笔者近日经办的一宗案件正是因为影视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笔者代理的当事人经朋友介绍,投资了号称由中国著名演员姜某、余某联合主演的电影《猎狐者》,并与某影视公司签订了《票房收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向影视公司出资数十万元购买电影《猎狐者》版权的收益权,同时合同约定如电影《猎狐者》不能在2021年6月30日前在国内各院线上映,则影视公司需将已投资款项全部退回,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律师费。
然而截至今日,电影《猎狐者》仍未上映。当事人多次找影视公司协商相关事宜,但影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沟通,也未退还款项。后当事人委托笔者代理案件,该案现已立案并正在处理中。
影视作品投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签订影视投资合同又应该注意哪些重要条款?
一、常见影视投资合同的性质及风险
影视投资合同的本质是投资合同,但投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即投资合同不像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等可以直接划分具体的合同类型,甚至在影视投资的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名为合作,实为承揽”等情况。因此,影视投资合同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还取决于双方的投资合作模式和合同条款。常见的影视投资合同性质一般有三种:借贷关系、联营关系和投资关系(非借贷、非联营)。
如果影视投资合同中主要约定投资方负责支付投资款,另一方到期返还投资款及固定投资收益,双方无需履行其他权利义务的,则双方的关系因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存在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可能。
联营关系的关键在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如果影视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方需参与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等,且双方对于影视作品是否可以最终上线均需承担责任,则双方的关系存在被认定为联营关系的可能。
如果双方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既不满足民间借贷的特征,又不属于联营关系的,则双方属于非借贷、非联营的投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双方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实务中,影视投资的风险主要集中于被投资方并未按时返还投资款,或者拍摄的影视作品未能成功上线导致投资方的回报未能按影视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而导致纠纷,比如笔者此前代理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因此,解决影视投资合同引起的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如何清晰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影视投资需注意的事项及影视投资合同必备的重要条款
1.审查被投资的电影是否真实存在。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所有电影的上线均需获得公映许可证,且均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备案公示信息,比如国家电影局的官方网站。因此,在决定进行影视投资时应提前做好背景调查,查询相关材料,了解被投资影视作品的真实性,以免落入他人骗局。
2.影视投资合同应约定收益分配条款,且应明确收益分配的方式及条件。
对于投资方来说,影视投资的关键在于投资回报,因此,收益分配条款作为决定投资回报的重要条款,应明确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及条件,比如收益分配的计算时间点、计算依据以及分配比例。
如果影视投资合同中约定了以电影是否上线决定是否全额返还投资款及违约金等“保底条款”,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会结合合同约定的双方义务考虑,因此,若涉及“保底条款”的,应明确“保底条款”的触发条件,比如影视作品的上线方式(院线上线或是网络平台上线),上线的时长、未能上线或未按要求上线应承担的违约金等。
3.可以对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
如果影视投资合同中只约定投资方享有收益分红权,未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的话,则投资方不享有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果是以联合发行的合作模式作为投资方投资影视作品的,对于该影视作品,投资方可在影视投资合同中约定其为著作权人之一,享有该影视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李梓琪律师参与编写了《港澳人士大湾区生活与创业法律指引》、《企业商标与品牌法律保护与合规指引》;专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指南》目前正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审校,即将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