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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观察 | 论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发表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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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招某(30岁)在某天凌晨4时许,驾驶一电动车到本市某区某巷子里,盗得一辆电动车,携带赃物逃跑过程中被当地组建的治安管理队员拦截盘查。招某为了抗拒抓捕,在电动车拿出铁锤打伤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的头部,其后被其他治安管理队员制服,并缴获被盗的电动车,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六角钥匙一把。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485元,受伤的治安管理队员为轻微伤。招某被某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既遂进行指控,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二、律师的辩护工作

律师接受指派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接到案件后,辩护律师立即到法院阅卷,然后整理案件材料,根据在案证据分析罪名定性和量刑是否恰当的问题,制作阅卷笔录等。律师阅卷后会见招某,了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量刑的意见,核对相关案件事实与情节等。从起诉书来看,招某并没有认罪认罚,那么律师更需要认真的阅卷分析,通过会见了解招某本人对起诉书的意见。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招某时,其非常激动,认为是司法机关冤枉了他。他说:“我只是盗窃,没有抢劫。如果按现在这样定我罪的话,对我不公平……”。律师当即明白了,其实招某并没有否认犯罪事实,只是对定性有异议。随后,律师向招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律讲解和案件定性分析,招某听懂了、明白了,态度也转变了,请求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并同意认罪认罚。

三、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第三条:“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规定: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

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罪,但是即使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只要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情节之一的,也认定为转化。

2、时空条件

当场性,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即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行为人没离开现场,且被当场抓捕。

3、手段条件

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的程度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4、目的条件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本案中,招某盗窃的行为实施完毕后,刚离开即被人发现并追赶,当场被抓捕,招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铁锤击打治安管理人员,其持凶器使用暴力的强度大,致工作人员轻微伤。即使招某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招某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因此招某的行为具备了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四个条件,招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四、盗窃转化成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本案中,招某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经鉴定,治安管理人员的伤势是轻微伤),因此应该认定为抢劫未遂。

五、法院判决结果

招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招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结合如实供述、悔罪等情节,判处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供   稿 | 何焕仪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