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协议离婚男女来说,在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即我们常说的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30天之内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同意离婚的,便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是《民法典》较先前的《婚姻法》增设的,也是广泛受到热议的新规之一。在此背景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也应运而生,成为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热搜话题。
在过往《婚姻法》框架下,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只需男女双方预约好之后去到民政局做个登记就可以把离婚证领了,从形式上看貌似略显“草率”。而现在,《民法典》告诉我们:离婚要冷静,不但要冷静,还要慢慢冷静。于是,设定了“离婚冷静期”,即便度过这个时期之后,有的家庭可以重修旧好,有的还是鸾飘凤泊,立法者还是秉承着劝和不劝离的朴素价值导向,给予离婚双方多一段着眼于审视是否切实决心离婚的时间。
进入“离婚冷静期”的夫妻,就好比是“围城”内一对相继来到城门前的男女,想出去,却还没到城门开放的时点,只能静静候着。可能有人会说,既然生活已经按下了暂停键,就是特地在斩断彼此联结的过程中让双方先歇下来,忆往昔风花雪月也好,叹今朝物是人非也罢,好好思考婚姻的意义,思考“人间是否还值得”。
问题来了,难道以上就是在等待开放围城大门的“冷静期”里可以做的全部吗?当然不是。
高晓松的母亲常教育他说,生活除了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作为家事律师,我说,“冷静期”除了考虑当下离与不离,还得防止意外免得追悔莫及。
我们常说,意外与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来。设想一下,在“离婚冷静期”内,万一其中一方意外离世,那很大几率这一方名下的财产便会成为遗产,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即是说,已经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即将离婚的另一方此时还是合法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其顺理成章地获得另一半的遗产丝毫没有法律障碍。这一结果所形成的局面,对于决心离婚的离世一方来说,想必是他/她不希望出现的。
那如何避免出现这种让人难以接受的局面呢?很简单,就是在离婚冷静期里,当事人除了考虑离或不离以外,还有这件事可以做——就是立遗嘱。
或许读到这里你会有点诧异。举个例子,如果A女在“离婚冷静期”意外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做其他对于身故后资产的安排,那么尚未与其离婚的丈夫B男将可以合法地继承A女的遗产,并且作为孩子小A的法定监护人一并管理小A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此一来,A女资产旁落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因此,不论“冷静期”过后大家能够破镜重圆,还是一别两宽,既然无可避免地要经历这个阶段,不如借此机会为自己多做一层考虑,提前多做一步规划。其实不单是对于冷静期间的夫妻,对我们每一个来说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家可以做的,譬如说提前系统梳理好自己及家庭的资产及状况,提前思考独立生活甚至独自抚养孩子在生活和经济上的压力,然后规划好近期与相对长期的安排,再将自己的意愿通过合法的形式表达并固定下来,就可以避免资产旁落、丧失传承主动权或生活失控等风险了。
相爱容易,相处不易。事前做好规划,任生命沧海桑田。你依旧泰然自若。
谢扬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美国ABNLP协会注册NLP执行师
SAC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嘉猷[yóu]”出自《尚书·君陈》,有良策之意。我们是嘉猷律师团队,一群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法律人,秉承着为客户出良策、谋身安、解忧难、促发展的初心,植根广州,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个性、贴心、细致的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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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