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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费?各地规定有不同
发表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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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当劳动合同符合某些情形被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其中,第47条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月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应得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此条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高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与规定。

一、广东、北京高院: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包含加班费

此前广东省高院在一份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2788、2789号】中指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单及加班工资,可以认定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64.21元,法院以该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从该案例可见,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如何计算问题,广东高院的观点认为需将加班费包括在内。

北京高院观点与广东高院一致。2017年北京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第21条规定:“(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二、上海高院: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不应包含加班费

上海高院的观点与广东及北京高院截然相反。上海高院曾于2013年发布《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其中第五条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上海高院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但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此观点在上海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沪民申137号】中亦有体现,上海高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其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为计算基数。由于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审法院在确定王某明的赔偿金数额时未将其加班工资一并作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妥。”

从以上可知,不同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存在差异。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视地区和司法机构裁判意见做具体分析和确定,不可一概而论。企业HR在办理离职员工手续计算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建议咨询律师,避免金额计算错误引发矛盾与争议。

蔡文映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期间专事民商事案件裁判辅助工作,熟悉掌握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思路。已出版著作:《物业服务必知160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