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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合规风险
发表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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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生产活动的重中之重。

一般说来,生产安全是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组成的,每次安全事故都会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会威胁到职工的人身安全。“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较为常见的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从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处罚。

本文作者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主任宋静律师,在文章中,宋律师着重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案例出发,提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建议,供企业借鉴。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案例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未尽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索引】王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2021)粤20刑终209号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沛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挂靠其他公司的方式承建彰益电子厂建筑工地。后王某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委托被害人杨某某所在的施工队在上述彰益电子厂建筑工地进行物料提升机拆卸作业。在拆卸作业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未按操作规程佩戴安全带,发生坠落而死亡。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所在的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人民币86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行为的职责,致使发生事故多人伤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索引】张某某、王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新2327刑初68号

本案中,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多人伤亡。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等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职失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知被害人王某1违章指挥未制止和纠正,放任不管,对氢含量超标等事故隐瞒,未及时提出正确整改意见,未落实整改措施,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责任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所在单位报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亲属全额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爆破作业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事故多人伤亡,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索引】被告人蒯某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黔0525刑初300号

被告人蒯某某作为爆破作业委托单位的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采用台阶式开采,违规安排砂石厂工人进入爆破区域辅助施工,起爆前未及时发现砂石厂工人未撤离到安全区域,未督促爆破员在砂石厂工人撤离到安全区域后再起爆,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被告人赵某1作为爆破作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安排不具有爆破技术资质的人员带队实施爆破作业,并放任被害人孙某按“谁有空谁出工”的原则安排涉爆人员参与实施爆破作业;

被告人赵某2作为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现场安全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及时发现爆破员选择的起爆点距爆区安全距离不足,未及时发现爆破员违规安排砂石厂工人在起爆点避炮,未对所有警戒点进行巡查、评估安全距离是否足够。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综合导致参与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孙某、李某及砂石厂工人王某1死亡、砂石厂工人王某、王某2受伤的事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合规建议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定期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议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备查,从而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如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一是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分析并记录;二是要确认并留存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在危险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确认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使用新设备时应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破损、遗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维修、更新,作好检测、维修、更新记录,以防形成生产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因此,“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的风险远远不止本文所提及的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合规体系,将自身阻挡在刑事犯罪的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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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