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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评析
发表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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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入选。这起典型案例是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也间接影响了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会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含有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的问题。江苏省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对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多家智能电视经营者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乐融致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在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该广告需播放到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此时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且广告内容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江苏省消保委根据调查结果约谈了乐融致新公司等七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发送了整改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乐融致新公司未能积极整改。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消保委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对乐融致新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可以随时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

短短几十秒的开机广告竟能引发一场影响广泛的公益诉讼。这场诉讼所揭示的行业乱象究竟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智能电视生产、销售企业在其销售的电视中载入开机广告,属于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该行为须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的约束。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本案中,乐融致新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智能电视可以在广告剩余5秒时一键关闭,该设置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江苏省消保委则主张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智能电视机生产、销售企业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消费者开机后需要经过一定的秒数才可选择关闭广告,显然这种设置不符合广告法的要求,不具有即时性和彻底性,明显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拒绝接收开机广告的权利。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乐融致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并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融致新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建议

1、消费者

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智能电视在开机时不能立即关闭开机广告,可拨打厂商售后电话或者联系商家微信公众号的人工服务,以影响使用体验为由,要求商家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去除开机广告。

如果诉求得不到处理,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把情况记录下来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投诉,或可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智能电视生产、销售企业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消保委与中国电子商会联合起草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下简称《规范》)正式生效施行。《规范》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时长、关闭广告提示窗的显示时间、位置和尺寸、内容和功能等都设置了相应的行业规范,智能电视生产、销售企业应遵照该行业规范生产、销售智能电视。

另外,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智能电视时能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电视,商家应在电视产品销售环节,以及产品说明书、包装箱、系统界面中,对具有开机广告的产品做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产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结 语

当前消费市场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营利的现实状况,乐融致新公司或是出于对己方整改后竞争力下降的担忧而拒不整改。但是,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营利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参考文件:T/CECC 008—2020,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

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