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而广受企业欢迎,许多企业在线上交易的合同中会使用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因其多为单方提供且内容固定,所以在实践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企业应如何处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才可以避免格式条款被视为认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宗某公司开发的旅游订房APP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告知企业日常向对方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原告未入住。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许多企业为了便捷,在线上交易中使用的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但法律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必须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另外,根据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律师建议
1.企业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源上防范该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注意条款用词,准确表达意思,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而引发歧义。
2.企业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或免除或者减轻企业责任的条款,应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加粗、下划线、增大字号、文字特效等方式。
3.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格式条款提出异议,或者因此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的,企业应尽到解释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保留双方协商的证据(如微信、录音、客服聊天、邮件等文字记录)。
李梓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日常劳动用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持股与合作等事务,熟悉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管理等案件的办案流程。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