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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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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另行起诉保证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笔者就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及如何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进行阐述:

一、保证期间尚未到期的,加速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债权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限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算。若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偿还能力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倘若不加速保证期限的到来,是对债权人的不公,保证责任的功能是给予债权人的“安全感”,在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下,保证人应当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形同虚设。

二、一般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上文提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即使约定保证期间尚未到期的,也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此时,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条件的限制。债权人有权向一般责任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同的是,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因其对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存在未能确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一般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部分暂未能确认。

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又另行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判决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删除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起”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连带保证人单独提起的诉讼,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保证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承担偿还责任。

 保证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保证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实务中,不乏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机械厂(以下名称均为简称)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宁夏分公司在宁夏机械厂的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在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形下,宁夏分公司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机械厂的保证人荣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为宁夏机械厂提供连带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荣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夏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荣恒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宁夏机械厂破产的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履行了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又获得了保证人部分受偿,确有可能出现同一债务双重受偿的结果。但若债权人在双重受偿后,未将双重受偿部分主动返还给保证人,将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和诉讼。如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及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得的清偿总额超出债权总额,则保证人有权就债权人获得超出债权总额部分要求债权人返还。

综上,保证人的责任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免责,保证人亦不能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为由逃避清偿责任。债权人设立保证目的是保障该笔债务的偿还能力,保证人应依约履行。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仍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在其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